项目合同中的争议有哪些常见的解决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1:23:17 53 人看过

1、当事人约定结算工程款并要求赔偿的,如何处理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要求按协议支付工程款,发包人要求拒绝支付、减少工程款或赔偿损失的问题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逾期竣工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不影响承包人按照协议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延误,要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是如何确定工程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一般以开工通知中规定的开工时间为准;因发包人原因发出开工通知时,开工条件不具备的,开工日期按具备开工条件的时间确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工日期延误的,按开工通知规定的时间确定为开工日期;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开工日期;没有开工通知或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开工日期。

发包人、承包人、设计人、监理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的时间可视为竣工日期,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三是如何确定因发包人拖欠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和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造成的工期延长,合同中明确规定,工期延长须经业主签证确认。经审查,承包人虽未取得延长工期签证确认书,但发包人要求限期顺延工期,或发包人上述行为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应按合同规定办理证明承包商要求推迟相应工期的要求可以得到支持。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安全强制性标准的,该协议无效;合同质量标准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该协议有效。5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按反诉或抗辩处理。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形处理。(一)建设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或者虽未通过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实际使用的。工程质量问题一般属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发包人因此拒绝支付或减少工程款的,不予支持质量保修,但是由于承包商的理由,如果雇主提出索赔或提起诉讼要求承包商承担保修责任或补偿实际损失,例如维修费用,则基础工程的质量或工程的主要结构不好,按建设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办理。

(2)工程未竣工验收未交付使用,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拒绝支付或减少工程款的,可以作为抗辩;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的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应当通知承包人另行提起反诉或者起诉。(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当通知承包人另行提起反诉或者起诉。6如何识别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过错6。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有过错:(一)明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说明书有问题,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未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的提出意见和建议,继续施工;

(2)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或者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未进行必要的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

(3)承包人不拒绝的违反法律法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施工,降低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要求。

在上述情况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对因工程质量缺陷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拒不修复,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修复,或者发包人有正当理由拒不修复,发包人委托他人修复的问题,如何处理,并要求承包人承担修理费用,凡承担合理修理费用的,应予支持。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理,委托他人修理的,承包人承担的修理费用以自己修理所需的合理费用为限。8施工合同中规定的保修期是否少于法定的最短有效期?承包人要求退还质量保修金的,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施工合同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短期限的,如何处理,本协议无效。

双方对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但不影响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工程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24个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使用的,承包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要求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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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08日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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