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了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的补偿标准。现将桂林市全州县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全州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51748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8817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704元/亩到18817元/亩之间。
庙头镇、黄沙河镇、龙水镇、永岁乡、才湾镇、绍水镇、咸水镇、凤凰镇、石塘镇、两河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8049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7472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368元/亩到17472元/亩之间。
大西江镇、文桥镇、枧塘镇、安和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4349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6127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031元/亩到16127元/亩之间。
白宝乡、蕉江瑶族乡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410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240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100元/亩到12400元/亩之间。
东山乡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080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120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2800元/亩到11200元/亩之间。
以下特殊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却需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情况。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如你对该标准仍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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