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能等公安机关抓到犯罪嫌疑人才能进行下一步程序。
2、公安机关既然受理了,就一定会想办法结案的。可以经常到公安机关询问情况,如果是公安机关推脱不处理,可以到政府或者信访部门反映,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处理。
3、一定要保存好有关证据,待有关机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的时候,案件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聘请律师,为你提供法律代理行为了。
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一、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能把案件再退回到公安机关吗
1、一般的刑事诉讼过程,是案件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主要应当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是否有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等。
2、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案件后,可能就有两种结果,一是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在不具备起诉条件的诸多因素中,其中有一种情况就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重要情节,需要补充侦查的。对这种情况,作为起诉一方的人民检察院由于提不出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确凿证据,如果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就刑事诉讼活动而言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务也是不相吻合的。
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一种监督。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对案件重新进行审查,补充需要的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是有期限限制的,即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卷材料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在这一个月的补充侦查时间里,如果犯罪嫌疑人原来已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如已被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是否需要变更或取消强制措施,一般应由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经过补充侦查后,认为证据已经确实、充分,足以证明犯罪的,可以再次移送人民检察院,要求起诉。如果公安机关在一个月内没有掌握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可以作撤销案件处理。
4、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后,将案件重新移送检察院,检察院依法可以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为了避免司法机关反复对同一个案件审查、侦查,无限制地延长诉讼时间,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次数也作了限制性规定,即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这就是说,如果公安机关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不能掌握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的,应当作撤销案件处理,不能再移送人民检察院要求起诉,人民检察院也不能再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刑事立案后的程序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1、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审查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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