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标的转让未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8:00:24 290 人看过

〔案情〕1999年1月5日,某汽车出租公司(以下简称出租车公司)将其所有的桑塔纳轿车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盗抢险,被保险人为该出租车公司,保险期限自1999年1月6日零时起至2000年1月5日二十四时止。合同签订后,出租车公司如期交付了保险费。1999年5月2日,出租车公司将一辆桑塔纳轿车过户给罗某个人所有,同时罗某与出租公司约定,其每年向出租车公司交纳管理费和各种税费,车辆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罗某个人交付。1999年10月10日,罗某驾车营运时在某地遭到歹徒劫持,并将其车抢走。事故发生后,出租车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保险标的转让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为由拒赔。罗某不服,遂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出租车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出租车公司将保险车辆转让给罗某,虽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但该车仍由出租车公司管理,保险事故发生时,出租车公司对该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依法转让,如果被保险人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法第33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从该条规定来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的转让,可以不必通知并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其他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保险人一般都在被保险人的义务中约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本案中的保险标的即机动车的转让虽然被保险人没有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但被保险人的这一不作为只是违反了保险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义务,并且其违反的这一义务也没有使标的物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法第36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从该条规定来看,被保险人具有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该义务,保险人对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保险标的从出租车公司转让给罗某,罗某因由使用人变为所有人而增加了对标的物的管理注意程度,可见,其危险程度不但没有增加,反而有所减少。本案中,投保人出租车公司在投保时,因其是标的物的所有人而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虽然其不再是标的物的所有人,但他又因是标的物的管理人而同样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反之,若本案中的出租车公司将保险标的转让给罗某后就不再与其发生任何法律关系,那么,在事故发生时,因出租车公司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可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启示〕1、在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会出现各种情况,法律是实践性和预见性的结合,不可能涵盖所有的事件和行为。因此,作为保险人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遇到法律规定不是非常明确的情况,应运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并充分考虑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正确处理保险合同纠纷。2、作为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应充分履行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否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其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可以此为抗辩主张免责,被保险人也就丧失了获得赔偿的权利。毕竟,实践中象案例中保险标的转让后,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仍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形不是很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8日 21:3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险公司相关文章
  • 无证驾驶致人伤亡保险公司应赔偿吗,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赔偿。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2023-06-04
    343人看过
  • 保险公司应对负赔偿责任的车辆借用人承担保险责任
    裁判要旨车辆所有人将投保商业三者险的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借用人向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具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公司应当向车辆借用人承担保险责任。案情2004年6月,朱永琪为其所有的苏E/80026轿车在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最高限额分别为188000元、200000元的家用汽车损失保险和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两种保险绝对免陪率均为0。2005年3月,在保险期内,朱永琪的同事吴建伟借用该车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孙亚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吴建伟与孙亚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孙亚共花费各种医疗费用计99661.16元。朱永琪花去汽车修理费5750元及施救费300元。后孙亚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永琪、吴建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朱永琪在车辆借用关系中无任何经济收益不承担责任,由吴建伟赔偿孙亚197668.86元。后,朱永琪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车辆修理费6050元和吴建伟赔偿孙亚的1
    2023-06-26
    108人看过
  • 带病投保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带病投保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带病投保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刘某在保险公司营销员王某的劝说下,同意为其女儿李某投保20年期的养老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保险金额50万元。王某代其填写了投保单,刘某在投保单上签字,并支付了首期保险费。(据刘某讲,她当时不知道应投保什么险种,就告诉王某女儿有糖尿病,但王某说:“不用写,反正这个险种也不体检,也不是什么重病。”)三天后,王某将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交给刘某。后李某因糖尿病住院治疗,在治疗中因医院出现失误导致李某死亡。处理完后事,刘某想到女儿保险之事,便找到保险营销员王某,通知其女儿已病故,王某帮助她办好了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手续。保险公司经过向医院调查,了解了被保险人带病投保的事实,遂作出拒赔决定。刘某不服,多次找到王某,最初王某说帮忙,后来说他也无能为力。刘某极为恼火,提出要告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提出可以把保险费退还给刘某,刘某不同意,一纸诉状将该保
    2023-04-23
    193人看过
  • 车辆转让未告知保险公司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也赔付?
    近日,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公司因其审查不严,被法院判令为4万余元的车损修理费买单。2004年9月28日,驾驶员任留就其驾驶的一辆桑塔纳轿车投保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和车损险,向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纳保险费2275元,天安保险出具了保险卡,保险期限为2004年9月28日至2005年9月27日。今年1月,桑塔纳轿车的主人任龙把车子转让给了陈朝晖。2月,陈在驾驶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3222.40元。投保人任留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进行了赔付。今年7月间,陈朝晖驾驶这辆车子时再次发生交通事故,经保险公司核实定损为42478.90元。当任留再次申请赔付时,保险公司拒绝了,理由是车辆所有权人发生了变更,却没有依照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告知保险公司。任留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经审理,法院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判决由天安保险公司赔偿任留车损修理费4247
    2023-06-05
    225人看过
  • 交通事故受害者起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吗?
    车祸三七责并不代表实际赔偿是三七开,一般是交警认定双方承担主次责任的表述,那么就要区分事故双方是机动车与机动车,还是机动车与非机动驾驶人、行人的情况。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参照下列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赔偿吗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保险公司只赔付交强险,商业险不进行赔偿。第一,对于交强险部分,相关法律并未将肇事逃逸归入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之内,且按照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二,对于商业险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交通肇事逃逸的影响只及于事故发生之后,投保人只应对逃逸行为扩大损害的部分负责。保险人以肇事逃逸由为免除自己的全部
    2023-07-13
    289人看过
  • 投保后未签发保险单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吗
    一、投保后未签发保险单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吗担保后没有签发保单,但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并且保险合同生效的,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二、保
    2023-04-19
    238人看过
  • 本案保险人应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案情]2003年10月29日,胡X方到湖州市A信用合作社办理借款(人民币3万元)时,应信用社工作人员的要求,胡X方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保险期限自2003年10月30日零时起至2004年10月29日24时止。信用社工作人员作为公司保险代理经办人员,在保险公司事先提供的《小额贷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卡》(盖有保险公司承保业务专用章)正面填写上述内容并签名。胡X方当场向信用社工作人员交纳保险费人民币60元。保险公司提供的《小额贷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卡》为一式四联,其中第二联为客户联,其反面印有保险条款5条,其中第四条第5项内容为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而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信用社工作人员在办理手续后未将客户联交给胡X方,而是在向保险公
    2023-06-05
    345人看过
  • 投保人如何承担保险事故通知的责任
    投保人负有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由此可见,保险财产出险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义务通知。通知的内容应以保险人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为基础,而不是任何事故,同时,保险客户有义务防止损失不当扩大,尽可能采取适当措施抢救被保险财产。因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作为法定通知义务人,应当严格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履行什么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履行的义务是及时向保险人报案,将事故具体情形告知保险人,还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但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
    2023-07-12
    403人看过
  • 出了车祸才知驾驶证过期,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最近,湖北籍的大挂车驾驶员黎某“焦麻”了。几天前,他在驾车途中不慎与前面一辆大货车追尾,车祸造成的损失达10万元。更让黎某头疼的是,事发后,他才发现自己的驾驶证已经过期10余天,若是保险公司拒赔,他可能将独自承担高额赔款。4月19日凌晨4时左右,驾驶员黎某驾驶车牌号为鄂Q18171的大挂车从湖北利川出发,行驶至沪渝高速公路忠县乌杨服务区附近时,与前方安徽籍驾驶员王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皖C60108的大货车追尾。王某某车上所载的部分电器及黎某驾驶的大挂车车头不同程度受损,后经初步鉴定,整个损失在10万元左右。重庆高速执法第四支队第五大队执法人员林熙品介绍,他们到达事故现场后,发现此次事故的责任在于大挂车,驾驶员黎某负全部责任。在执法人员检查黎某驾驶证时,黎某才发现,自己的驾驶证有效期限是到2015年4月1日,事发当时已经过期了10多天。如果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黎某的驾驶证过期为由拒绝赔偿的话,
    2023-04-11
    490人看过
  • 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告知不明,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原《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答复》规定:“保险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被保险人注意外,还应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者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使投保人明了该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2009年修订后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
    2023-06-15
    430人看过
  • 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时的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符合新《保险法》的规定。因为,“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符合法条设定的“期间”的规定,既然是“期间”,就存在“始期”和“终期”,首先,合同效力中止无疑存在始期;但是否存在终期呢答案是肯定的,保险合同至少会因为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所以,“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符合法律关于期间的规定。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保险法,也是用民法典和民法典等。以下为保险合同效力变更的内容:(1)保险合同无效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
    2023-07-16
    62人看过
  • 保险平台公司是否对单车保险事故承担责任?
    不能免责,对于保险赔偿金未填补的部分,平台仍有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关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因此,消费者在因单车质量问题而遭受损害时,可以针对平台提起违约赔偿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赔偿之诉。ofo共享单车对张某是否有赔偿责任?ofo共享单车为用户购买的用车保险包括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旅行人身伤害意外保险。在规范使用ofo共享单车的骑行过程中,被保险人(用户)遭意外伤害,可申请报销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经判定,若符合被保条件,可获得最高1万元赔偿。在规范使用ofo共享单车的骑行过程中,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可申请按国家标准赔偿,经判定,若符合被保条件,可获得最高
    2023-07-06
    378人看过
  • 投保人未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是否有责任赔偿?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对于未缴足保险费的投保人,按其所缴保费承担责任。虽未投保交强险赔偿责任不能免案情简介2009年12月2日,人保财险河北省邯郸市分公司营业部承保的成安县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冀DC挂车由冀D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主车未参加保险)牵引与浙JEB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车驾驶员余某某、乘车人陈某某2人受伤,两车受损。本次事故经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北大队认定双方驾驶员张某某、余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2010年9月,三者车主陈某某及受伤人员余某某、陈某香分别向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成安县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分别赔偿:1.陈某某147766.08元;2.余某某11707.00元
    2023-07-17
    332人看过
  • 财产保险保险方应承担的财产保险赔偿责任
    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等规定,保险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范围主要包括:一是保险事故或约定事故所造成的合同标的的实际损失或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二是投保方为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采取措施所支付的有关费用,包括施救费用、保护整理费用,以及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而支付的,检验、鉴定、估价和出售等费用。保险方收到投保方要求赔偿的书面请求之后,经审查认为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而应予以赔付的,应依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方一次性支付保险赔偿金;逾期支付或分期支付的,应当按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方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或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财产保险投保方的违约责任1、投保方不按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问题。这种违约行为发生后,可能导致两种法律后果,一是财产保险合同终止,二是交付保险费及利息。在保险人终止保险合同的情况下,投保人的责任表现为:补交保险合同终止前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
    2023-03-23
    406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险公司是根据公司法、保险法及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成立的公司法人,通过收取保费针对不同业务范围对不同群体提供保险保障业务的实体公司。保险公司的主要职能便是分散被保险人风险,给予经济补偿,同时通过收取保险费进行相关营利。... 更多>

    #保险公司
    相关咨询
    • 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提出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公司是否还承担责任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05
      本案中,保险公司的主张似乎很有道理,但依据《保险法》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保单中的免责条款,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在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向法院提交任何免责条款已向投保人单晓进行明确说明的证据,所以,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另外,在保险案
    • 担保责任险是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吗?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09
      可以找当地法院认可的保险公司,一般保险费用为诉讼标的6‰左右,保险费用由申请方自行承担,法律规定,败诉方承担保全费。本意见仅根据提问者的描述作出,最终意见应以有关事实经具体核实后再行确定,本回答不作为最终的律师法律意见。
    • 保险事故中被保险人未如实提供保险文件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15
      你提出的问题,涉及到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为便于保险公司向肇事者代位索赔,你弟弟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如果他不如实提供,肇事者又不是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那么视为他放弃了向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
    • 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14
      答: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对格式条款有明确说明的义务,也即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等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再者,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的规定,保险
    • 车辆保险转让未办理保险公司是否赔
      广西在线咨询 2021-11-04
      车辆转让未办理保险变更手续的保险公司赔偿,但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期间发生事故的,被保险人故意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