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涛盗窃罪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31:33 192 人看过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洪涛,男,1978年4月30日生于河南省新郑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新郑市新建办南街506号,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兰延旭,男,1976年8月4日生于河南省叶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叶县昆阳镇南关化工路64号院,农民。1997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5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兰延浩,男,1975年10月21日生于河南省叶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河南省叶县昆阳镇北关闸北西路57号,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洪涛犯盗窃罪一案,于2008年10月17日作出(2008)上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洪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2008年5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刘洪涛、兰延旭、兰延浩经预谋后,驾驶刘洪涛车牌号为豫AQT917的黑色本田雅阁汽车窜至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一家饭店附近,由刘洪涛望风,兰延旭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王某的父亲王某立停放在此的车牌号为豫AFJ793的一辆黑色别克君威汽车的后备箱及车门锁拧开后离开,由兰延浩将该车上的3020元现金,三部手机(CECT牌、飞利浦牌、厦新牌手机各一部,共计价值950元)和银首饰、银戒指(共价值115元)盗走,当三被告人再次在上街区准备作案时被抓获。现赃款、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2、2008年5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刘洪涛、兰延旭、兰延浩经预谋后,驾驶刘洪涛的黑色本田雅阁汽车窜至郑州市郑东新区如意街和商务街交叉口处,由刘洪涛和兰延浩望风,兰延旭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黄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灰色本田雅阁汽车的后备箱及车门锁拧开后,由兰延旭将该车上的一台康柏笔记本电脑(价值3500元)盗走。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3、2008年5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刘洪涛、兰延旭、兰延浩经预谋后,驾驶刘洪涛的黑色本田雅阁汽车窜至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街路边,由兰延旭和兰延浩望风,刘洪涛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群众停放在此的一辆灰色本田雅阁汽车的后备箱及车门锁拧开后离开,由兰延浩将该车后备箱内的一瓶剑南春酒(价值260元)和一瓶极品泸州老窖酒(价值130元)盗走。现赃物已追回。

4、2008年5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刘洪涛、兰延旭、兰延浩经预谋后,驾驶刘洪涛的黑色本田雅阁汽车窜至郑州市郑东新区如意街和商务街交叉口,由刘洪涛和兰延浩望风,兰延旭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群众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帕萨特汽车的后备箱及车门锁拧开后离开,由兰延旭将该车后备箱内的两瓶五粮液酒(价值1100元)盗走。现赃物已追回。

5、2008年5月11日18时40分左右,被告人刘洪涛、兰延旭、兰延浩经预谋后,驾驶刘洪涛的黑色本田雅阁汽车窜至郑州市黄河大观望湖楼附近,由兰延浩望风,刘洪涛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石保上停放在此的一辆车牌号为豫O01616的黑色奥迪A6汽车的后备箱及车门锁拧开后,由兰延旭将该车上的3000元左右现金、一部三星滑盖手机(价值2500元)盗走。现赃物及部分赃款已追回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刘洪涛、兰延旭、兰延浩的当庭供述,被害人王某、石某上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作案工具及赃物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另有扣押、发还、移送物品清单、破案报告、被告人前科及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

原判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洪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兰延旭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兰延浩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柄一个、黑色本田汽车一辆、奥迪专用钥匙二把、锥头六把予以没收。非法所得剑南春酒、泸州老窖各一瓶、五粮液酒二瓶(空)予以追缴。

被告人刘洪涛上诉称其系从犯,且作案用的黑色本田汽车是借朋友的,不应没收。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洪涛、原审被告人兰延旭、兰延浩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审认定事实及依据与一审相同。关于上诉人刘洪涛称其系从犯的上诉理由,经查,刘洪涛在犯罪中驾驶汽车搭载同案被告人寻找作案目标并以该车作为掩护、运赃工具,为犯罪的完成创造了必要的和有利的条件;且上诉人在犯罪实施过程中不仅参与望风,还亲自实施撬锁盗窃行为,起到了主要作用,应为主犯,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其上诉称作案工具不是其所有不应没收的上诉理由,经查,刘洪涛作案使用的豫AQT917黑色本田雅阁轿车登记车主为司建卫,司建卫证明该车已于2008年4月以16.5万元的价格卖给同村的刘洪涛,刘洪涛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中也一直称该车是其本人的,故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该车是其本人所有。其使用该车为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上诉人刘洪涛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洪涛、原审被告人兰延旭、兰延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洪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哲

审判员李和平

审判员钱红军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召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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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盗窃案立案标准,盗窃案立案标准,盗窃案立案标准,盗窃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19
      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处理。盗窃案立马会立案。对于盗窃案件不广需要调查取证,还需要找到嫌疑人在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盗窃和盗窃是否是同一案件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19
      立案时是盗窃,但在案件侦查中发现有其它犯罪的,也可以一并侦查处理。你朋友盗窃3900元,量刑在三年以下,然而检察院量刑建议上是三年六个月,说明他还不其它犯罪或犯罪数额超过一万元。你朋友既然不知道有诈骗的事,说明关于诈骗没有找过你朋友谈笔录。或是你朋友没有说清。如果你朋友确定无诈骗行为,或认为其量刑过重,可以委托律师阅卷和辩护。
    • 盗窃罪,盗窃罪怎么判,盗窃罪一般判什么刑
      贵州在线咨询 2021-10-31
      涉嫌盗窃、盗窃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公私财产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属于较大数额; 盗窃公私财产价值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 盗
    • 一审上诉朱洪涛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量刑过重吗?
      香港在线咨询 2021-08-15
      上诉人XX有两个小孩,一个十三岁,一个八岁需要抚养。上面还有年迈的父母亲需要赡养,家庭十分贫困,特别是母亲身患重病。同时上诉人也有先天性心脏病,身体健康状况不佳。上诉人本想靠自己的双手挣点养家糊口的生活费。但不曾想公司及主管竟然打着合法的旗子干着非法的勾当。事情出了以后,上诉人也多次表达对受害者的同情,,并愿意积极退赃,弥补自己的过错,良心的不安。
    • 盗窃罪入户盗窃案怎么定罪量刑
      台湾在线咨询 2023-10-05
      入户盗窃,构成盗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