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撤销权规定
1、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合同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因为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致使合同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而合同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的合同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合同一方或者第三方一胁迫手段,使合同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胁迫的合同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合同一方利用合同另一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导致所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受损害的合同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限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1、一般情况下:合同一方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2、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合同受损一方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
3、受胁迫的情况下:合同一方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1、最长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合同一方当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便消灭。
1、效力状态不同:
(1)可撤销合同是已经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但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为行为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
(2)效力待定合同是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需要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合同生效还是不生效。
2、欠缺生效条件的原因不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生效的条件有三: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1)可撤销合同欠缺的生效条件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情形为因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生效条件是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具体情形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处分人、无权代理人、无权代表人所订立的合同。
3、改变效力状态的方式不同:
(1)可撤销合同效力的消灭需要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如果仅有可撤销的事由而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行为,合同的效力将不会受到影响。
(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改变需要特定当事人进行追认或者拒绝追认,为了对善意的合同相对人进行保护,合同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4、行使权利的除斥期间不同
(1)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可撤销合同中的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90日(基于重大误解的可撤销合同),自合同成立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和催告权行使的除斥期间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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