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登记
(1)姓名登记
申请人首先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取《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表,凡十五周岁以下人员,理由正当,需更名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相关证明,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批准后变更。十五周岁以下人员变更姓氏及十六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的,申请人提出申请,出具相关证明、证据,理由正当的,派出所受理后,报区、县(市)公安局批准变更。
所需材料:
①填写完整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表。
②本人或父母申请。
③单位证明或学校证明。
④变更人员变更前的户口页。
根据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74号)精神,对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的,要父母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报分、县(市)局批准变更。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
根据公安部《关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公治[2006]304号)的要求,对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当区别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①申请人书面申请。对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自主决定本人姓名变更的,应由本人到派出所当面提交本人签字的书面申请;对其中不具备自主决定条件的,以及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提交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空白处还应有子女本人已同意变更姓名的亲笔签字。
②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工作单位证明或村(居)委会劳动收入证明。
③未成年子女、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④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结婚证(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⑤父母一方亡故,亡故一方其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⑥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要出具村(居)委会证明。
⑦填写《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表一式两份。
派出所受理后,上报、县(市)局审批。
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受刑事处罚的人,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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