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给对方会造成哪些误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6 17:41:32 345 人看过

一大误区:谁先提出离婚谁就吃亏

有的当事人认为先提出离婚的,对方会以不离婚为要挟,从而导致自己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尤其在财产分割时会吃亏;或者先提出离婚的一方是责任方或过错方,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偏向对方。这种想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诉讼中的主动与被动取决于证据的收集、法律的运用以及诉讼技巧和经验,法官判案也是依据证据、调查到的事实和双方的感情状况,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裁决,当事人完全没有必要担心。这种误解常常导致夫妻双方都不愿主动提起离婚诉讼,从而长期处于冷战当中,很多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处于"植物人"状态,对当事人双方有害无利,同时也不利于社会安定团结。

二大误区:有婚外情就可离婚,有婚外情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

按照现行民法典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这里的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与婚外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证明有婚外情并不一定会判决离婚。有的婚姻当事人请一些所谓的私人侦探去调查对方的婚外情,往往事与愿违,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如把握不当还很容易构成不法侵犯别人隐私权。

三大误区:分居2年就可离婚,或认为只有分居2年才能离婚

我国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可以判决离婚,可见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以上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离婚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未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仍可以判决离婚,有的夫妻感情随已破裂,但误以为只有分居2年后才能离婚,因此等待2年后再起诉,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造成感情破裂的原因很多,判断感情破裂的依据与条件也很多,不仅仅只有分居2年一个条件。

四大误区:对产权登记存在认识误区

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房屋登记是谁的名字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事实上在婚后购买的房屋无论是以哪一方的名义登记,只要没有特殊的约定,都应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分割。一方父母婚后赠与房产,没有明确说明的,产权证办在一方名下的,也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大误区:财产转移隐匿误区

有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前或在离婚诉讼中,常常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屋登记等,以为转移了便万事大吉,实际上往往会留下相关证据,还可能导致因恶意转移财产而少分财产,因此如要转移财产必须慎重。而且,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了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仍可主张分割。按照我国《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离婚后发现还有共同财产未分割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可以起诉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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