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为履行)
基本案情
1.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安家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公司)诉称:,我公司受霍-凤及**资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合公司)委托购买城区房屋一套,同年9月8日霍-凤与我公司签订了委托购买合同,并支付了订金1万元。双方约定,房契过户前三日付清余款,但该款迟迟未付。资合公司曾给我公司写有还款欠条,但一直未履行。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霍-凤及资合公司偿还购房款8万元及27日至23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952元,赔偿损失6131元,诉讼费由霍-凤及资合公司承担。
被告霍-凤辩称:**宝公司所述购房属实,但所欠购房款应由资合公司给付,且该公司已给**宝公司打有欠条,还款与我无关,请依法裁决。
被告资合公司辩称:我们是给**宝公司打过欠条,那是基于霍-凤的公公与我公司有房屋委托经纪关系,合同是霍-凤签的,应由其给付房款。我单位现不同意为其支付房款,不同意**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2.一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8日,**宝公司与霍-凤签订了房屋委托购买合同,约定霍-凤购买的房产为朝阳区高家园小区409楼202室,房价款为238000元,购房定金为1万元,霍-凤为一次性付款购买该房屋,其首付款(包括定金)不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30%,剩余尾款在该房产产权转移前三日内补齐。霍-凤于签约当日支付了购房定金1万元。**宝公司依约为霍-凤提供了合同约定的房屋,并4日将诉争房屋产权办理过户至霍-风名下。霍-凤13日支付房款78000元。
因资合公司与案外人陈大起(霍-凤的公公)有房屋经纪委托关系,故在霍-凤购房时代霍-风支付了部分购房款。12日,资合公司向**宝公司开具了欠条,内容为“关于霍-凤购房我公司应付壹拾伍万元整,已付柒万元整,还欠捌万元争取月底前一次性付完”。14日,资合公司又向**宝公司出具了“我公司所欠房款捌万元整争取本月底付清”的欠条。
现**宝公司依据合同及欠条起诉霍-凤及资合公司还款,霍-凤及资合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均表示应由对方还款。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宝公司认为因霍-凤及资合公司未如期给付购房余款给其造成了相应的财产损失,即在**宝公司与案外人原房主王*懿、胥*生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中**宝公司应当向原房主王*懿、胥*生支付的房屋尾款利息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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