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对象
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社区居民),通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老年居民;
2.失业人员;
3.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少年儿童及婴幼儿,或父母为本市市区户籍、本人在本市以外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统称少年儿童)。
二、结算年度与申报缴费期
1.老年居民、失业人员的居民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申报缴费期为每年1月10日至3月20日;
2.少年儿童的居民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三、办理流程
1.社区居民于每年申报缴费期内,由本人或监护人携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填写《苏州市区社区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登记表》,办理下一结算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对办理续保的已参保人员,应准确填报社保个人编号。
失业人员还须提供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符合免缴条件的社区居民还须提供有效免缴证件(原件、复印件),其中重症残疾人员须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2.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对个人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资格,确定免缴资格或应缴金额。社区居民按规定缴费后,劳动保障服务站向其出具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定额收据。
3.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通过信息系统进行结算,生成并打印《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结算表》,并持结算表和所收医保费钱款,到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确认手续。结算和缴费确认手续在申报缴费期内均可多次办理。
四、注意事项
1.因达到参保年龄、户籍迁入本市市区、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失业、鉴定为重症残疾、新出生等原因,新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可在结算年度内申请参加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上述人员于每月20日前办妥参保登记手续,并按全年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或按规定申请免缴后,从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其中,对新出生的婴儿,父母必须于申报其户口后、出生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方可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2.社区居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方可享受相应年度的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凡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在申报缴费期内办妥参保手续的社区居民,以及出生后超过3个月申请办理居民医疗保险的新生婴儿,须待下一结算年度申报缴费期内方可办理参保有关手续,结算年度内不再受理。
3.对首次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办理手续时应提供近期1寸证件照片一张,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向区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其《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病历》、《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卡》后发放。
4.符合参保条件的老年居民、失业人员,应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并确保以后年度连续参保。凡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及时参保的人员(不包括失业人员和2007年1月1日后户籍迁入本市市区人员),办理首次参保手续时,应同时补缴2006结算年度起或符合参保条件次年度起的医疗保险费。凡参保后又中断参保的人员(不包括中断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办理续保手续时,应同时补缴中断期间各年度的医疗保险费。符合免缴条件的人员,出现上述情况的,也必须办理补缴手续,补缴金额不予减免。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居民医保基金不予结付。
5.失业人员可以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也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但由于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不计入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且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较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偏低,因此,失业人员在选择参保类型前应详细了解有关政策规定,选择适合自己的参保类型。鼓励原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6.社区居民是否符合居民医疗保险费免缴条件,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情况为准。
7.参保人员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情况需要更正或发生变更的,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携其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险卡》,填写《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到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8.参保居民在结算年度内因亡故、户口迁出等原因不符合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条件的,家属或本人应及时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申报,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人员减少手续。
9.首次参保的老年居民、失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妥申报缴费手续后,务必于当月20日前到选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办理门诊定点签约手续,方可在相应结算年度内按规定享受门诊医疗待遇。未签约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结付。
10.结算年度起始后,已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一律不作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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