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若干政策和措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0:45:51 474 人看过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指示精神,在国家宏观调控成功地实现了“软着陆”,国民经济保持持续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在十五大提出的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战略的一系列新的理论和新的精神的指引下,为使国有大中型交通企业抓住这个有利时机,加快结构调整步伐,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努力提高市场占有率,加快发展速度,为国民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部从加强宏观调控,完善市场建设,强化市场管理的角度,提出以下若干政策和措施。

一、贯彻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的规定,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有效地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编制的交通建设“九五”计划,针对港口建设实际情况,部对港口建设资本金来源比例,提出如下意见:

凡列入“九五”计划的规划项目:

(1)长江干线双重领导港口及黑龙江航运局所属港口新建项目的资本金比例为总投资的40%,交通部代表国家出资的资本金,原则上为总投资的26.6%;

(2)其他地方内河港口新建项目的资本金比例为总投资的40%,交通部代表国家出资的资本金不超过总投资的18%;

(3)沿海港口新建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为总投资的35%,对部属及双重领导沿海港口新建项目,部投入约占资本金的25%;

(4)对计划体制在地方的主枢纽港,部投入约占资本金的20%。资本金的其余部分由港口企业或各级地方政府、货主等其他法人投入。部出资来源为港口建设费和内河建设基金;除港建费外,部将积极向国家计委争取预算内投资。

二、鼓励港口企业积极征缴港口建设费,对港口建设费征缴工作做得较好,港口基本建设资金紧张的单位,部可委托有关银行给予基本建设低息周转借款。

三、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加强港口建设宏观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56号)的精神,依法加强对港口建设规划、岸线和港口建设项目审批的管理,采取切实措施解决重复建设问题。

四、严格执行新的港口费收规则,统一公共码头、货主码头费率标准,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发挥交通大中型施工企业的技术优势,提高交通施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凡交通部门投资的大中型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照世行贷款项目评标原则,对参与投标的交通系统施工企业在评标时给予优惠。

六、根据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的管理规定,交通系统施工企业承担大中型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可适当增列或增加施工设备购置费。

七、加强对建设市场的宏观调控,整顿市场秩序,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对投标单位的资信登记和资格预审,从资质源头把住市场准入关,向资信好的交通大中型企业合理倾斜;严格控制资质升级审批,控制施工企业数量;加强招投标管理,执行合理标价中标制度,避免低价恶性竞争,制止压价中标;推广应用合同范本,保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八、整顿水运市场,继续实行适度从紧的运力投放政策,控制运力过快增长,提高现有运力的利用率。

九、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要求,在市场准入管理上,加强对中外航运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严格监管企业价格行为,在上海、江苏、浙江地区对国际集装箱运输实行的运价报备制度,要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到全国主要口岸。

十、鼓励、扶持企业培育水运经济新的增长点,按市场需求发展陆岛运输、高速客运、液化气船运输、国际国内集装箱运输,对为开发航线、培育市场作出了贡献的企业的利益予以保护。

十一、完善重点货种沿海、内河运输生产组织的调控手段,在遵守客观经济规律和合理货物流向原则的前提下,五大货种等重点物资运输要向国有大型港航企业倾斜。

十二、部要加大对清理“三角债”工作的协调力度,根据拖欠性质,选准清欠突破口,采取行之有效的清欠措施。

十三、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建立技术开发中心,鼓励大中型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协助企业增强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能力,推进企业的科技进步工作。

十四、从1997年开始,通过规范提取基数、适当调整基金提取比例的办法,在三年之内,暂时减少系统养老保险基金提取总量,以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

对部分因养老保险基金不足需部调剂补贴的单位,部调剂补贴办法由跨年调剂改为当年调剂,以保证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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