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收违法所得司法解释
1、明确了受案范围和条件。
《没收违法所得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案件,只要依法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不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也不限于重大犯罪案件,均可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2、明确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审理方式。
《解释》规定,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并具体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开庭程序。
3、明确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证明标准及处理原则。
虽然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没收案件的证明标准,但从刑事诉讼理论看,没收案件也应实行“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即应当“证据确实、充分”。据此,《解释》规定,对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没收的财产确属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没收;否则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4、明确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未对没收程序规定审理期限,为了及时审结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解释》规定,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期限,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执行。但是,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二、违法所得的种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长期以来,我国刑事法律对“违法所得”问题关注极少,只是对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缺乏详细明确的具体规定。1997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刑法和随后不断增加的修正案,对“人”的权利行使的正当化、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对诉讼中的“财物”这一与公民财产权息息相关的重要问题却鲜有规范。从某种意义上说,现行法律比较重视人权保护,却忽视了对物权的保护。立法上的缺陷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不完善,使得侦查机关的扣押、追缴等措施使用不规范,导致司法实践中关于违法所得的问题不断发生,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执法机关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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