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可以解除的情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5 09:55:59 201 人看过

一、行政强制措施可以解除的情形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4)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出现时,可以解除,或申请解除。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1、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

4、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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