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监管:公安机关的责任与担当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8 14:40:27 145 人看过

公安局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应转送其下属的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同缓刑犯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等建立帮教考察组织,其职责是对缓刑犯制定一定的制度和限制其一定的行动自由与范围,教育缓刑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法令,做守法公民,督促其参加工作或生产,对好的要表扬鼓励,确定突出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出减刑意见,对发现有违法或重新犯罪的,应及时向派出所或公安局汇报,该撤销缓刑的,一定要撤销,使缓刑犯始终在监控中,一方面要防止其重新违法犯罪,另一方面要严厉打击其重新犯罪。

假释人员可否立功减刑

按照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假释不适用于减刑规定。

《刑法》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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