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古建筑的管理应配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9 10:51:41 163 人看过

文物古建筑的管理应配备:

1、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2、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巡视、检查,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

3、物业管理区域内装饰装修管理;

4、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相关管线、设施维修养护时进行必要的协调和管理;

5、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6、公共绿化、水景、建筑物的养护和管理。

建议修改文物保护法,增加文物古建筑拆(征)迁补偿细则:

一、文物古建筑拆(征)迁补偿金额采用专家组现场评估的方法确定,作为普通房屋补偿之外增加的部分。专家组从地市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的文物古建筑专家库(含造价、建造、设计的有关专业人员)中随机抽取组成。如被拆(征)迁人对评估结果不服,可提出行政复议,并由省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最终决定。

二、文物古建筑拆(征)迁补偿标准可参照同类仿古建筑造价、文物年代、损毁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可由国家文物局制订基本原则,省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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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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