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英美法系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考察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9:30:44 197 人看过

英美法从事实中发现法律的日耳曼诉讼模式决定了其从来不囿于严格的理论学说。同样在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上,现代英美法系通说认为,举证责任分配不存在适用于解决一切案件的一般性举证责任分配标准,只能在综合若干个分配要素的基础上作个别性决定。换言之,就是综合各种利益的衡量,具体问题具体对待。综合考量的因素主要有:政策(Policy);公平(Fairness);证据所持(PossessionofProof)或证据距离;方便(Convenience);盖然性(Probability);经验规则(OrdinaryHmanExperience);请求变更现状的当事人理应承担举证责任;等等。在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时,对究竟应该重视哪个要素的问题美国学界有着不同的解释,具体案件由法官具体衡量。⑤英美法系的举证责任分配法则表现为多元要素的集合(即利益衡量说),具有灵活性、司法对策性强的特点,但也存在任意性、不统一的缺点。对此,在英美法系的司法实务和理论界也逐渐形成了一些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如:

(1)肯定者负担证明责任;

(2)原告负担证明责任;

(3)负主张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等规则。⑥这些体现出了英美法系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也并非单纯的只有灵活性,没有确定的规则加以适用,而是以灵活性为主兼具统一规则的特点。

实际上,从近年来的发展趋势来看,两大法系的举证责任分配理论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各自背离原有法学方法论而呈现出趋同趋势。英美法系在坚持利益衡量说的基础上借鉴了法律要件分类说,从而形成了以利益衡量说为主、法律要件分类说为辅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而大陆法系亦不再将法官作为被动地适用制定法的装置,开始强调法官在诉讼中发现法的作用。我们必须认识到,明确这种发展趋势对完善国内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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