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的CCTV中国十大法治人物中有这么一位:柔弱而坚强的女人——武香君,她自己一人替亡夫还债230万。她让我们看到了一个农村妇女,诚信为本、一诺千金的传统美德,她用最纯朴、最真实的方式实现着自己对债权的尊重、对合约的践行。
也许很多人只是看到了这一面而已。如果换一个角度,武香君并不是富人,她只是一个很普通的家庭妇女,那230万的债务是多么大的一座山,更别说她还有一个正在上学的儿子。家庭,债务都是沉重的负担。此刻个人破产制度浮现在我的面前。其实我也是在金融学这门课上听说过以后才开始知道和关注的,在看到武香君这位人物之后才开始思考的。
首先,什么是个人破产制度。
所谓个人破产制度,通俗地讲,就是某个人在其个人资产无法偿还自有全部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布其破产并核销债务的法律制度。在裁定破产后的一定时期内,破产人只有权享受基本生活,不得进行奢侈消费和商业行为。
当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和以后应尽义务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我国现行的破产法是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虽然新破产法的出台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一部标志性法律,它的出台表明我国的市场经济进入到一个新阶段,但是从名字就可以看出来,普通自然人的破产依然不在法律的规范之内。然而个人破产制度已经成为很多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民事制度。
那么,为什么在我国却还没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呢?
第一,信用环境
信用是基本制度之一,信用有很多形式,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消费信用等等,但是由于中国人思想认识上的局限,我国的政府国家信用、银行信用稳健发展,商业信用畸形发展、消费信用受控制。这种不健全的信用体系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已经开始制约着发展了。对于破产制度而言,信用是债权的基础,如果连基础都没有何谈上层建筑!在国外信用制度是非常发达的。然而看看国内,除了在上海等地有个人信用制度的试点外,大多数地区个人信用制度仍然是一个空白。大众消费几乎还是用现金付账,个人的信用历史无处可查,也无法可查。法律是从人性恶的角度看待世界的。那么用人性恶来分析一下,对于个人来说,个人商誉似乎可有可无,一次的欺诈可能是第一次也可能是最后一次,那么在不健全的体制下,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无法查明,那么对于债权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特别是如果债务人存在道德风险,而债权人的信息不对称,此时我想没有人会乐意做那个债权人。
第二,个人财产登记
为什么我国没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呢?立法机关对此的解释为: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是,国家具有比较完备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目前我国这方面的制度还不完善,将上述个人破产纳入本法调整的时机尚不成熟。那么,也就是说,每个人的财产状况对于别人来说都是一笔糊涂账,只有自己最清楚。这也就是说个人的财产和收入是不透明的。大量的财产不在银行,而是以货币的形式在持有者手中,商品交易记录也很不完善,一般消费者的交易都是用货币,而不是用支票或信用卡,所以很难追查到消费者财产的来源和去向。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来说也是一个难题。
第三,农民
我们可以看到,个人破产制度的施行的地区,都是有着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体系。然而在国内,13亿人口中有8亿是农民。在这广大的农村中大部分属于自给自足的状态。缺乏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基础。或者说,大部分的农民根本是无产可破。首先,土地不属于农民,其次,对于农民来说,如果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也是不能进入流通市场的。况且,如果在农村实行了个人破产,对债权人非常不利。第一,农民收入很低,并且不固定。如果免责期一过,未偿还的债务就被豁免,此后更没有人要借给农民了,这样更不利于农村的发展。第二,农民的债款都是小额,采取个人破产完全没有必要。第三,中国大部分人的欠债还钱、父债子还思想根深蒂固,就像武香君一样的普通人数不胜数。有时债务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有的债务在发生继承时已经免除了,农民还是予以偿还。这种观念是一种不小阻力。第四,宣传是一个难点。很多农民的消息来源严重滞后,并且由于农民的文化水平有限,再加上宣传的不力,大多数的农民恐怕依然只知道刑法,民法,而不知道何为破产法,即使如果农民了解了这一制度,它的实施是否能取得良好的效果,或者还是属于一纸空文,值得我们怀疑。第五,农民的财产本来就少,恐怕有时连破产的司法费用都付不了,其破产又有何意义?
第四,司法体系
个人破产制度没有被安排在立法中的原因,有一部分的顾虑是担心很多人会利用这个程序来逃债。虽然这是原因,但是却不能作为借口。这是法律执行的问题。每一个法律在执行的时候都是困难的。在香港、美国也同样存在着恶意逃税的行为,难道他们就不用执行个人破产制度了?在香港的个人破产制度执行起来很严格的,如破产后不能打车、不能拥有手机、不能开公司、找工作也受影响等,而且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则有面临再次被诉讼的可能性,然而内地目前还不具备这样的环境。
在这一方面李曙光教授建议,作为新法缺失个人破产制度的补救,可以考虑由国务院先行制定《个人破产条例》,以界定个人破产行为,规范个人破产程序、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打击欺诈破产,建立个人信用。在《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一段时间之后,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制定一部包含个人破产法在内的完整完善的破产法。
所以司法制度也要配套得建立起来。
今年,四川汶川大地震的发生个人破产制度需要的迫切性又显现出来。在地震中震倒的大片房屋又成了一个大难题,居民买房贷款还没有还完,房子却倒塌了,银行债务难免,个人又无力偿还怎么办?5月31日,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贾志杰提出这一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回应了他的看法。这次汶川大地震全国人民都非常悲痛,但是有一个问题,是大家热议的,房屋毁损留下来的法律问题。李曙光指出,房屋可能是每一个家庭最主要的财产,甚至是唯一的财产。一旦出现不可抗力像地震这种情形,就迫切需要个人破产制度。如果有个人破产制度,对于因为地震而丧失财产的,特别是丧失房屋财产的一些购房人和房子的持有人,就在很大程度上有了法律依据来解决这些问题。
借用一句话来做结尾:任何法律条文都是一种规则,游戏进行到不同的程度,就应该有不同的规则。而中国到玩这个游戏的时机尚未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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