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失业保险具备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03:40:33 77 人看过

一、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及征缴比例

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征缴比例:单位按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上年度本人工资的1%计征。

二、用人单位参保程序

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须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填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参保单位基本情况表》和《参保单位人员基本情况及缴费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上年度上报统计部门的《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及单位财务报表原件各一套;

3、《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5、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或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三、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核定程序

用人单位每年3月底前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上年度劳动工资年度报表,到社会保险统一年审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年审手续,填写《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核定本年度缴费基数。

四、个人参保缴费程序

个人参保的1%缴费由单位统一按月代扣代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缴费记录。

五、在职职工参保异动程序

参保单位因新招用或调入职工等原因新增缴费人员或因人员调出、失业、退休、死亡、出国定居、参军、升学等原因而减少缴费人员时,应按月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人员异动缴费情况申报,填报《参保单位人员异动情况表》,并提供相应证件和资料。

六、失业保险关系转迁程序

1、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参保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是指其单位和职工转移到其它地区,单位注册登记地也随之转移。在这种情况下,参保单位应向原受理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经办机构审核后开具证明,注明职工人数、参加失业保险有关情况等,由迁入地经办机构负责接续其失业保险关系。

2、个人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职工在职期间,个人跨统筹地区调动工作的,由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转迁证明,转入地经办机构接受,并为其办理继续参保的手续。在转出地工作期间的累计缴费年限与转入地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已在转出地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划转。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迁移的,其失业保险金仍由原失业保险机构支付。

七、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程序

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具备的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且不欠费未间断;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失业人员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的登记程序:用人单位将失业人员名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书及其档案、支付经济补偿金、停发工资日期的证明,自其失业之日起7天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备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对其进行审核认定,并将审核认定结果告知用人单位,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发给《失业职工登记通知书》,失业人员持《失业职工登记通知书》,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登记手续,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1)本人身份证明;(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4)、婚育证明;

(5)本人免冠一寸照片两张。经办机构对其进行审核,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对象,通知其所在社区就其是否具备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内容:(1)身份的真实性;(2)失业人员本人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报告;(3)是否就业或经商办企业、是否有合法的劳动收入;(4)申请人家庭基本经济状况等。

公示后,由所在的社区出具反馈意见,并为失业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公示无异议的对象,通知其参加免费的政策法规、就业指导培训班。培训结业后,将合格对象的名单返回社区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3天)。

对第二次公示无异议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发给《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3、失业保险待遇及发放标准与程序:

(1)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一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四个月,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2)门诊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可领取月失业保险金5%的门诊医疗补贴。

(3)住院医疗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在指定医疗机构治疗的,可按规定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其数额累计不得超过本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4倍。

(4)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5)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规定减免参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训练机构或者认可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培训费一次,其数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倍。

(6)职介补贴:失业人员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或者认可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职业的,可全免职业介绍费2次。

(7)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程序: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用人单位已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一次性申请生活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数额按照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作时间长短计算,连续工作每满一年,按当地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支付,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的总和。

4、失业保险金发放: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凭本人身份证和《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发放失业保险金的银行存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定期通过银行代办机构将失业保险金拨付到失业人员的银行存折上,失业人员按月定期到银行领取发放的失业保险金。

5、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资格认证:失业人员每月20日前逢1、2、4、5、7、8、10、11月在其所在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3、6、9、12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签到手续。

6、办理领取手续时需提供:

(1)本人居民身份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失业保险金领取分月签到记录卡》、《失业证》;

(2)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供的反映失业人员当前仍未就业的证明;

(3)未在规定内由失业人员本人按月签到验证的,次月停止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保留应享受待遇的权益。

(4)经办机构不接受失业人员亲友代签名、代验证。

7、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跟踪服务:(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并同时停止其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对失业人员进行跟踪调查服务,了解失业人员在求职和自谋职业中遇到的困难与障碍,及时进行就业信息、就业培训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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