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与用人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2 19:47:19 274 人看过

李某退休后被原企业某机械公司返聘,双方签订了《临时劳动协议》。2010年8月,李某右手被机器切伤,司法鉴定结论为:“右手丧失功能,构成九级伤残。”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时称,自己是退休返聘在工作中受伤,他认为双方是劳务关系,原企业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承担他的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企业则辩称与李某之间系劳动关系,应按工伤确定赔偿,而非损害赔偿。

【分歧】

退休人员被返聘是否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按照现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十六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劳动权,并未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工作,也没有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享有劳动权,法律未削夺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的劳动权。李某虽已退休,但在原公司工作期间与该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李某应按工伤确定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李某应按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退休人员不再属于可以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我国《劳动法》第2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而且我国《宪法》也特别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利,这种劳动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且人人平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和文化程度不同而受歧视。然而,出于对一些特殊人群的保护,《劳动法》也对这种权利作出了限制,如未满16周岁不能就业,而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劳动者应当依法退休,从此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自然人出现年龄过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时,应当对其予以保护,而不可再要求其继续履行劳动义务。因在此情况下,继续劳动极可能对自然人的健康甚至生命产生不利影响。之所以这样规定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后“应该”退休,是从劳动者身体健康、劳动技能等方面考虑的。虽然法律承认劳动者退休后仍能够发挥余热,但其已不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从社会保险关系上看也是如此,员工退休后即无须继续购买社保,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再则老年人再就业的如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则意味着老年人与青壮年人无区别,如此操作导致最终受到伤害的必然是老年人,因为老年人无论从体力还是精力方面均无法与青壮年人相提并论。尤其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要求老年人与年轻人一样工作,显然是不足取的。因此,企业聘用退休员工的,不成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调整,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第二、劳务关系下员工发生工伤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企业应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首先审查被侵害主体与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只有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才能依法进行实体审查并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则不能认定为工伤,被侵害主体也就不能获取工伤保险的各种待遇,从而防止社会保险基金的不当支付。聘请退休员工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退休员工发生工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劳务关系下发生工伤,企业要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该标准重于工伤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如前所述,劳务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企业作为雇主应向被聘用的退休人员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与工伤赔偿标准相比,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明显加重了企业的责任。如:工伤保险由社保基金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由企业承担;人身损害中的伤残补偿与死亡补偿标准高于工伤中的标准;人身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失,但不包括工伤赔偿。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5日 13: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用人单位相关文章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建立时间如何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平等主体吗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建立时间如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建立时间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你,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平等主体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平等主体,双方只是签订了合同的契约关系,劳动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所以是平等主体,雇佣关系并不意味着双方地位不同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三、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
    2022-07-23
    386人看过
  • 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何时成立
    一、劳动关系何时成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以上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二、单位不确认劳动关系怎么办目前许多用人单位在应诉过程中都会否认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劳动者负有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所以如果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续,劳动者将在维权时陷入被动局面。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建议劳动者应做到以下几点:1、入职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义务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劳动合同的签订,可以在劳动争议过程中有效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故而在入职时劳动者务必要求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在公司
    2023-02-25
    288人看过
  • 用人单位如何与在校学生建立劳动关系?
    一、用人单位如何与在校学生建立劳动关系?只要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可以建立劳动关系。首先,作为已经成年的在校大学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可以签订劳动合同;但在校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工作存在假期勤工俭学、实习等情况,并非一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关于假期勤工俭学。有的在校大学生可能会利用假期进入用人单位从事工作直至假期结束,不能够持续稳定的工作。此种情况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根据该政策规定,同时考虑到在校生应以学习为主,接受学校教育才是应当予以鼓励支持的状态,特别是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工作内容往往与自身所学的专业关联不大,只能从事部分辅助性的工作等,基于上述因素,认为不能形成劳动关系。二、劳动合同应该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劳动者在与用人单
    2024-01-08
    461人看过
  • 孕妇劳动权益:如何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有权解除与孕妇劳动关系的情形如下: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3、劳动者同时与别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或者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与补偿申诉人xxx被诉人xxx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xxxxx委托代理人xxxxx申诉人xxx与被诉人xx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诉人xxx、被诉人xxx的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诉人称其系1997年11月由xxx调入xxx,档案暂时安置于xxx招待所,但人一直在xxx开车并负责保卫科部分工作。2004年2月10日xxx以临时工为由终止了劳动关系。要求确认无固定期限的正式职工待遇、按照国
    2023-07-15
    472人看过
  • 用人单位使用那些劳动者构成特殊劳动关系
    目前,用人单位使用下列人员构成特殊劳动关系: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2.企业按政策实行内部退养人员;3.企业按政策实行停薪留职人员;4.各类专业劳务公司输出的本市或外来从业人员;5.退休人员;6.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洪桂彬批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因此,企业招用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笔者认为应继续按特殊劳动关系政策处理;企业招用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下岗
    2023-04-03
    113人看过
  • 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用工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因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存在多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会基于在校学生的身份以及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意,进而判断双方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为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之间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律师补充:在校学生身份隶属于学校,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在校学生真正隶属于学校,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成立
    2023-05-06
    149人看过
  • 怎么判断是否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
    与单位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要看双方是否同时具备了下列情形:(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怎么判断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用工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2、过失性辞退和非过失辞退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3、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富余职工辞职导致劳动关系解除;4、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5、劳动合同终止导致劳动关系的自然解除。《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
    2023-07-31
    354人看过
  • 试用期内如何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关系。虽然试用期内劳动合同解除的主动权在用人单位这里,但也不是用人单位随意可以解除的。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对于在招聘录用阶段没有做足功课的用人单位来说就难度非常之大了。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在规章制度中、在入职登记中均明确劳动者的录用条件和法律后果。这样一来,一旦出现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上述证据来举证解除劳动关系。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录用条件除需具有明确性之外,还应当具备条件本身的合法性。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在招聘销售岗位的员工时会将完成一定的任务作为该员工的录用条件。员工入职后,如果在试用期内无法完成既定目标的,用人单位就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对于这种形式的录用条件,我们认为是不合适的也是不合法的。因为绩效考核这一类的条件本身就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预测性,如果将劳动
    2023-06-15
    89人看过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确定该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确定的方式如下: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
    2023-07-21
    315人看过
  •  生病之后,如何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该段内容讲述了在劳动者因疾病在医疗期超过两年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实施这一决定时,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一般劳动者因疾病在医疗期超过两年,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在实施这一决定时,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医 疗 期 与 劳 动 合 同 解 除 的 相 关 法 律 规 定医疗期是医疗保健单位为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的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医疗期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在医
    2023-09-03
    286人看过
  • 用人单位与职工如何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
    一、约定终止条件应是法定解除条件之外的条件。所谓法定条件,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只要符合这些条件,用人单位就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既然这些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就不能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来约定。对此,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明确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从而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应承担的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二、约定的终止条件应当是除时间之外的某种事件或某种行为。在任何情况下,时间都不能作为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只能是时间之外的某种事件或某种行为。对用人单位来说,主要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某种事件,如生产线报废;对职工来说,主要是个人的某种行为,如出国定居考上大学或在社会上打架斗殴,经批评教育不改,其劣迹反复出现等。三、约定的终止条件必须是合同生效前尚未出现的客观情
    2023-04-05
    236人看过
  • 在单位包头名下做事是否认定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案情】2008年3月至2009年10月,刘某经**煤矿的包头(井下采煤承包人)李某招募,担任采煤大工。刘某与**煤矿未签订劳动合同,与李某亦未签订劳动合同,刘某只是做好采煤工作,工资按照采煤的成果计件支付,在李某处取工资。而至2010年5月,刘某经医院诊断为尘肺,遂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及治疗,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煤矿以刘某未与其形成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刘某无奈诉至法院。【分歧】在单位包头名下做事能否认定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因为其未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也不是单位的职工,包头只是煤矿的承包人,如果是为包头做事,不能认定其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其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为其虽然是在包头名下做事,但是工作成果都是归于单位,并且受单位制度的管理,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其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
    2023-11-29
    380人看过
  • 没有劳动合同如何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
    没有劳动关系,建筑工地群里劳动不过关系工作证或工作牌、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劳动者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都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签劳动合同后应该多久可以确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
    2023-07-22
    175人看过
  • 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如何确认
    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如何确认?劳务给付的具体内容不是由劳动者决定,而是由用人单位决定,用人单位有指示命令权。经济上的从属性,指劳动者完全被纳入用人单位经济组织与生产结构之内,劳动者从属于他人,为了他人之目的而劳动。对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综合考虑下列情形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二)用人单位有向劳动者支付过工资性劳动酬金的记录;(三)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而不是从事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四)劳动者无权将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五)劳动工具、原材料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六)工作时间、场所一般由用人单位决定或受其控制;(七)劳动者只为一个用人单位提供劳务;(八)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继续性的而不是一次性的;(九)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较为长期、固定的劳务。二、如果有以下情形,基本上可以否认劳动关系:
    2023-04-29
    159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自其依法成立之时产生,自其依法撤消之时消灭。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 更多>

    #用人单位
    相关咨询
    • 在校生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但是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24
      身份是在校学生,一般认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学生并不满足上述条件。同时根据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您和单位形成的关系也并非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
    • 是否临时工构成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之间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2-20
      临时工虽没有正式员工的劳动合同,但也有劳动关系存在,临时工和公司构成劳动关系的。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从属性关系,劳动者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成立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05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所确定的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条件可以看出,从属性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其他关系的最大特色,也是认定主体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从属性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人身上、经济上及组织上的隶属性。人身从属性主要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和范围内交给了用人单位进行管理,劳动者需遵守劳动纪律及内部规章制度约束(如考勤、考核、奖惩、工作惯例等
    • 运输工具收取劳动费的,用人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是否有劳动关系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2-11
      当事人自备运输工具,为单位运输货物,收取运输费用,并不受单位管理和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无需单位考勤、不是按照职工同样发放工资,是经济合同关系,并非得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
    • 退休人员再就业,与用人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双方应当为劳务关系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02
      退休人员再就业的,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双方应为劳务关系。若存在拖欠劳务报酬的,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