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9:31:51 212 人看过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土字A[2007]-0563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柯城分局经对被征地村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各被征地村征(占)土地面积及补偿安置费用:

单位:公顷、万元、人

序号项目(区块)名称开发用途县(市、区)乡(镇)村总面积农用地面积建设用地总征地费安置农业人口安置劳动力

小计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养殖水面其他

1石室乡二号地块住宅用地柯城区石室乡石一村4.11804.11800.22573.8923//////247.0813897

2华墅集镇2号地块住宅用地柯城区华墅乡华墅村2.66682.6668/2.6668//////160.0086344

3万田集镇3号地块住宅用地柯城区万田乡上蒋村1.88051.88051.8805///////108.598882618

下蒋村1.76661.76661.7666///////102.021152215

4华墅集镇工业功能区工业用地1号地块工业用地柯城区华墅乡园林村3.77793.7779/3.7779//////175.67235//

塘北村0.99770.9977/0.9977//////52.25931611

5姜家山乡姜家山村1号地块住宅用地柯城区姜家山乡姜家山村2.12582.1258/2.1258//////138.708453726

合计17.333317.33333.872813.4605//////984.34813302211

二、土地补偿费标准:

被征土地位于衢州市区征用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内的按照衢政发[2003]79号文件规定的区片综合补偿标准补偿,范围外的按照柯政发[2004]54号文件规定的区片综合补偿标准补偿。

三、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1、被安置的人员办理基本生活保障;

2、以一次性支付安置补助费的办法予以安置。

四、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房屋除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批准征地补偿方案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和裁决。

联系人:彭德林黄金生联系电话:3029102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经衢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浙政发[2007]7号文件的规定,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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