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中,赔偿问题有哪些注意事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6 20:41:19 214 人看过

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法定情形之一是一方具有重婚行为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从上述的规定来看,认定同居的充分条件是”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因此,现实生活中的“情人关系”、“艳遇”、“一夜情”、嫖娼卖淫等都不属于“同居”范畴。但若是一方的婚外情达到重婚或同居程度的,则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夫妻一方有婚外情,另一方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如根据证据确实可以认定婚内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夫妻另一方可以在离婚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从而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对于不构成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婚外情行为,不同的法官基于对法律规定的理解、本地区对该问题的判决意见等会做出不同的判决,即便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该问题的看法也并不一致。有的法官认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故而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有的法官认为夫妻一方出轨势必对另一方造成精神损害,故而要求出轨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需要提醒的是,打官司打的是证据,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婚外情。实践中,对于单纯的出轨行为,除非当事人自认,法官几乎不会认定一方出轨的事实,当然这不排除是举证困难所致。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过错方写下的保证书、悔过书、向配偶或其它家庭成员承认出轨的录音或聊天记录、婚外生子方面的资料,往往可以作为认定过错方存在婚外情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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