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国务院出台修改后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改行政强拆为司法强拆,严禁违拆,但4个月以后,违法拆迁不仅没有销声匿迹,而且在一些地方呈增加和发展之势。国土部于近日再发文,要求各地全面自查自纠违法拆迁。
【最新动向】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决定立即在全国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确保不再发生暴力拆迁事件,6月下旬国土部等六部门将督察暴力拆迁。
推进三项制度改革化解违法拆迁冲突
有必要推进对现行集体土地制度、国家财政税收分配制度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消除违法拆迁的制度基础。
治理违法拆迁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必须打组合拳。笔者认为,有必要推进对现行集体土地制度、国家财政税收分配制度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以平衡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化解因制度不公而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消除产生和形成违法拆迁的相应社会因素和制度基础。
改革集体土地制度,提高农地补偿标准
关于现行集体土地制度,从治理违法拆迁的角度而言,主要应考虑以下三项改革:
其一,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保证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个成员都能参与对土地所有权的行使,防止目前一些地方村委会主任和若干名村委会成员不经村民讨论同意就任意处置集体土地的现象;
其二,对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制度进行较重大的改革,构建建设用地流通市场。即修改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3条,明确农村土地转化成建设用地可以有两个途径:一是通过征收转化,这一途径仅用于公共利益;另一途径是通过市场交易,这一途径主要用于商业利益,但也可用于公共利益。
这就是说,建设用地,开发商今后不但可以从政府那里买,也可以从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那里买,政府为公共利益用地,既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向农民集体买,在无法与农民集体达成购买协议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征收,即强制购买取得。
其三,提高对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的每亩的补偿标准仅6万至10万元,每平米100元左右,而城市房屋(实际是房屋下面的土地使用权)每平米的补偿标准通常达几千元,大城市甚至达几万元。因此,要解决郊区和城乡接合部的农民抵制征收的老大难问题,必须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较大幅度地提高对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
改革财税分配制度,将部分国税转为地税
关于国家财政税收分配制度的改革,从治理违法拆迁的角度而言,应考虑对中央和地方税收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将目前部分国税转化为地税。
多年来,许多地方推行土地财政,大拆大建,虽有各种原因,如不正确的政绩观驱使等。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无疑是地方税收少,而地方政府要办的事(如社会保险、义务教育、医疗改革、道路交通、公用事业以及其他各种基础设施建设)太多。办事没有钱怎么办?于是在土地炒作上做文章。
因此,要让地方少炒地,少违法拆迁,就必须适当给他们开辟一些新的来钱的渠道,如增加税源。可以考虑将目前正在一些地方试行的房产税和今后可能开征的土地交易税(即将目前的土地出让费部分转化成税。农民将进行建设用地交易的收入的一部分通过税收上缴地方财政)划归地方。
改革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确立起诉停止执行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设计的制度是以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在当时违法拆迁形势严峻的条件下也许是必要的。
但司法强拆制度的实行必须以相应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为前提。否则,该制度不仅不能实现预设目的,而且会损害司法的权威,摧毁人们对司法和法治的信仰,被征收人从这种制度中获得的权益却很有限(这一点已被目前一些地方的现实所证明)。
作为司法强拆制度前提的机制主要有三:
其一,裁执分离制度。强拆涉及强拆裁决和强拆执行的问题。作出强拆裁决是一个司法行为,实施强拆是一个行政行为,或者说实质上是一个行政行为。因此,强拆应由法院裁决,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法院对实施行为予以监督:行政机关如超越裁决违法强拆,被征收人可向法院起诉寻求救济。
其二,司法独立裁决制度。司法强拆比行政强拆公正是以假定司法相对超脱、独立,不受地方行政和其他外力干预,从而能兼顾和平衡公共利益、建设单位利益、地方当局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利益为前提的。如果司法不能相对独立,其裁决仍受地方行政和其他外力干预,行政强拆发生的问题就可能同样在司法强拆中重演。
其三,起诉停止执行制度。司法强拆是否能对被征收人权益予以有力和有效保障是以司法对行政行为的严格审查为前提的,而这就要求法院在被征收人对行政征收决定或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诉讼后,认真严格对相应行政决定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判决后再实施强拆。如果我们不改变原法律、法规规定的被征收人起诉后不停止强制执行制度,只要政府一申请,法院就强拆。这样将会导致法院判决做出后,被征收人的房屋已经被拆的结果。即使被征收人胜诉,权益也难于恢复了。
因此,笔者建议,应在目前正在人大审议修改中的《行政强制法》(四审稿)中,确立起诉停止执行(紧急情况除外)制度,以避免起诉过程中强拆,迫使被强拆人作出暴力对抗或自焚的选择。
充分保障民主违法拆迁会大减
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多一些实实在在的民主,违法拆迁会在中国大大减少。
不过,笔者认为,要治理违法拆迁,最终还是要弄清违法拆迁的根本原因是什么:违法拆迁为什么会产生?为什么会禁而不止?只有把这其中的奥秘搞清楚了,把其中的逻辑弄明白了,方能找到和确定我们治理违法拆迁的治本之策。
那么,导致违法拆迁和能够使违法拆迁畅行无阻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呢?
笔者以为,导致违法拆迁和能够使违法拆迁畅行无阻的根本原因是我们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民主没有得到充分落实。
试想,如果各种建设项目能尽可能经过公民充分讨论,坚持多数老百姓不同意建的项目不立项,那许多大拆大建的项目还可能通过和施行吗?
如果征收、搬迁、补偿的规划、计划、方案(特别是旧城区改建和像贵州茅台镇酒文化一条街之类的建设规划)都经过公民充分讨论和相应票决,被搬迁人还会对搬迁有那么大的抵触情绪,从而必须启动那么多强拆吗?
如果任免基层干部尽可能让当地民众说了算,那些政绩欲太强的人还敢无视人民的意愿随意启动大拆大建的项目,和在征收、搬迁中遇到阻力就随意启动强拆程序吗?
如果地方人代会能随时针对那些只讲发展,不讲法治,只重政绩,不重人权的官员发起质询和罢免程序,官员们还敢将其所管辖地域视为实现自己改天换地抱负的私人实验田而任意规划、建设,而置人民的意愿、幸福而不顾吗?
如果上述的如果不是如果,真正在我们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多一些实实在在的民主,我虽然不敢说违法拆迁会在中国完全绝迹,但我坚信违法拆迁会在中国大大减少,违法拆迁的势头会得到有效遏制。
民主监督的四种方法
公民民主监督的四种方式为:
1、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使公民行使监督权,参与民主监督得以真正落实,得到切实保障;
2、信访举报制度,是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实行民主监督的有效方法;
3、舆论监督制度,具有透明度高、威力大、影响广、时效快的特点;
4、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
民主监督作为自下而上的非权力性监督,主要是通过提出建议和批评协助党和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它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和纪律的强制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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