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在职工人,流向不具备管理人事档案的单位,而原单位又不为其保存人事档案的;
2、由于各种原因,原单位委托北京市人才交流中心和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务市场组织保存人事档案的;
3、在职职工被开除、除名、辞退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及自动离职、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按社会劳动力管理规定管理。
一、保存档案的方式及手续
1、单位委托存档
委托单位须持以下文件资料到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办的劳务市场服务组织办理存档手续:
(1)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批件、营业执照;
(2)存档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3)委托单位与存档单位应签订保存档案合同书。
2、个人委托存档
存档人员须持以下证明到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办的劳务市场服务组织办理存档手续:
(1)在职职工凭本市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原单位劳资部门同意调出函、用人单位同意聘用函;原单位同意保留公职的出国留洋人员凭原单位证明信、出国护照、签证。
(2)存档人员须由原单位劳资部门填写《工人个人寄存人事档案登记表》并加盖劳资部门公章,并经存档单位审核同意。
(3)存档人员必须与存档单位签订保存人事档案合同书。自费出国留学的工人,保存人事档案期满,如需延长保存期限的,必须由具有本市正式户口的直系亲属担保,并与存档单位签订委托保存其亲属档案合同。
单位或个人委托存档的,需按规定的标准向存档单位缴纳管理费。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8、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动争议。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也属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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