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司法解释及其应用解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19:05:58 192 人看过

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精神损害又称无形损害,是指行为人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使公民产生恐惧,悲伤,怨恨,绝望,羞辱等精神痛苦,以及使公民神经受到损伤等。国内学者外对精神损害的概念又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精神损害是基于心理作用致使他人痛苦不安及发生精神状况的异常;另一种则认为,精神损害是基于一定行为致使他人尊严,威信降低;还有一种观点以《牛津法律大词典》为代表,它给精神损害定义为“不仅仅是一种惊吓,而且是一种可辨认的身体或精神上的损害,它不是由于身体撞击而引起的,而是所见,所闻或它经历通过大脑而产生。”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不能用金钱加以衡量。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民法保护人身权主要方法,是赋予受害人排除妨害和侵害人承担非财产性责任方式的请求权。但事实上,受害人为排除妨害要开支必要费用。侵害人只承担非财产性的责任方式。在大多数下就显得苍白无力,难以达到制裁违法,填补损害,抚慰受害人之目的。因此,我国民法上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这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又做出了《关于确定民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在立法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范围,规则又做出了更详尽的规定,使之有法可依。精神损害赔偿出现在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其完备的制度形态以《德国民法典》的颁布为标志时至今日,世界各国民法典都规定此项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主体适用范围。

主体范围指因精神损害赔偿而有权提出诉讼请求的公民和组织。直接受害人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之诉,没有争议。对于间接受害人,法人或其它组织是否能提出精神损害,《解释》有了进一步的规定:如第7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遗体受损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精神损害赔偿,列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说明了,间接受害人也可作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因为死者的近亲属缘于不法侵害者的不法行为,对其身心造成巨大痛苦,精神上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只能由直接受害人提出诉讼,显然对间接受害人不公平。对于法人和其它组织,《解释》中的第5条规定:“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人格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人格权是以人身为内容为直接目的的民事权利。法人并无思想和精神可言,其商业信誉受损,法人无精神上的痛苦和损伤。而只能导致其销售额下降,利润减少。对于法人这一损失只能依照民法上关于物质损害赔偿的方法进行处理,故法人无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客体适用范围

依照《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限于:“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权。还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些权利结合在一起,保护了人作为生物有机体所固有自然属性上的人格利益。从而使权利主体自身生存,活动和发展所需的各种条件、基础和社会评价得到满足和实现。这次《解释》将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做出了扩大,其中生命健康权,隐私权等第一次以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是符合有损害就有赔偿这一基本精神的。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没有一个确定统一的标准。因此,存在赔偿数额过低,差额悬殊的情况。这次的《司法解释》也只是规定了根据一些因素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加以了规定,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幅度。笔者认为,应该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一定的赔偿幅度,以避免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在同一法院或不同法院做出赔偿数额悬殊的判决。

另外需要指出的,给公民或法人造成精神损害后侵权人所应承但的民事责任,首先应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非财产性责任,在适用以上方式不足以缓和或解除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时,才可考虑物质赔偿。

关于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

全国人大常委会自2008年起启动了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的修订。然而,直到2009年10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对《国家赔偿法》进行第三次审议之后,由于代表们在许多问题上仍然达不成一致意见,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正案草案将在作进一步讨论后继续进行审议。其中,精神损害赔偿是国家赔偿法修正案中最受争议的一个大问题。笔者拟就该问题进行一番探索,以期对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有所裨益。在笔者看来,有如下三个主要问题制约着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

一、对于精神损害应否给予赔偿

目前,在国家赔偿法中,缺失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尽管精神损害给予赔偿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符合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得到社会的认可,但是没有法律的确认与支持,不仅名不正言不顺,也无法很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笔者建议将精神损害纳入到国家赔偿范围内,规定“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情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样立法,既是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也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要求,既有利于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国家赔偿法修改和法律实施效果的最大化。

二、如何确定赔偿标准

当前,如何确定赔偿标准,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是争议的焦点。首先,它的确属于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一方面,如果不确定或者模糊确定赔偿标准,将有可能导致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和数额在不同地区存在差异,或者在不同职业、不同身份的当事人之间有所差别,从而间接导致公民之间的不平等对待。另一方面,如果对赔偿标准加以明确规定,有难以适应错综复杂的现实情况,使得赔偿数额在某些地区显得过低而在另一些地区又无力支付。其次,当前世界上尚未一个国家能够制定一个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无可借鉴的经验,属于一个摸索前进的立法问题。从短期来看,有学者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进行确定。[1]

在笔者看来,当前在司法实践中确定赔偿标准,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标准可以参照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但应当高于民事领域的标准。理由是当前国家赔偿标准太低,受害人所得少得可怜的赔偿金不合常理,当事人难以接受,如果有限的赔偿额仅仅能体现在一定程度上的抚慰而已,连起码的损害补偿都无法实现,然而,论财力,国家集全民之力,大于任何一个企业法人和个人。论诚信责任,国家也应当担当表率。论国家行政权、司法权是垄断性权力,民事权利当事人可以选择,而国家行政权、司法权,当事人不可选择,必须接受,国家要提高自己的公信力,要提高威望,就更要表现出勇于承担,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国家赔偿法我们认为是法律的底线,规定得不好,会严重影响公民对国家的信任度。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办公室主任刘志新曾感慨:“当一个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老百姓拿到国家赔偿金后,那种悲喜交集的情感是难以形容的;那种对法律信任的恢复、对党和政府信任的恢复的情景是引人深思的;那种在广大人民群众中产生的社会效果是难以估量的。”[2]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应当具有较高标准。

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要确立一个成功的赔偿标准。如何摸索一个成功的赔偿标准,在笔者看来,立法者只有统筹兼顾,开放立法过程,依靠多主体的沟通交流和商谈论证才能凝聚共识,才能形成一种能够得到各方接受的合理制度期待,其与现有制度间的差距。这是由于立法是一个开放的商谈、论证和公平博弈过程,只有当不同利益主体能够参与其中,平等对话,只有当司法部门、学术界、社会公众等各种角色能够各抒己见,反复讨论,经过几上几下,才能逐渐形成修正共识,这种修正才能统筹兼顾专家的理性判断优势和公众的价值判断优势,统筹兼顾公民的权利保障诉求与国家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限度,确立一种能够得到普遍接受的赔偿标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19: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损害赔偿相关文章
  • 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定义及解释
    精神损害一般指由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伤害而引起的受害人的精神上的痛苦和感情创伤。对于精神损害,能否被作为损害赔偿请求的对象,国际立法并不相同。德国产品责任法、斯特拉斯堡公约、海牙公约等均未规定精神赔偿;其他大部分国家产品责任法均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应受赔偿的范围,或虽未作规定,但因适用民法的结果而允许受害人主张赔偿。美国国会1981年通过的《产品责任风险保留法》给产品责任下了这样的定义:产品责任是由于人体伤害、死亡、心灵创伤,随之发生的经济损失或财产损失(包括由财产损失失去使用价值而造成的损失)等一系列的损害的责任。可见该法案允许对于精神的痛苦和损失请求赔偿。产品责任法未作明确规定精神赔偿,但因适用民法的结果而允许受害人主张赔偿,日本即为一例。《日本制造责任法》第6条规定:关于制造物的缺陷的制造业者的损害赔偿责任,除以本法规定外,以民法的规定。《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死亡赔偿金
    2023-06-05
    127人看过
  •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三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第四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
    2023-06-18
    443人看过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
    2023-06-11
    201人看过
  • 精神损害的司法解释
    一、精神损害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
    2023-06-08
    70人看过
  • 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一、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并未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式和赔偿限额,各地法院在审批实践中如何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遇到了一定的困扰。针对此种情况,各地法院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制定了具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十条规定,侵害自然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称为死亡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致残的,称为残疾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末致残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有必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侵害自然人生命权,
    2023-06-06
    156人看过
  • 最高法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
    2023-06-13
    216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责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损害赔偿
    相关咨询
    •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1-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4-0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但要结合具体
    • 精神损害赔偿罪的司法解释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做如下规定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
    • 精神损害赔偿罪司法解释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4-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做如下规定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
    • 求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4-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做如下规定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