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网讯重庆市市民丁勇的一套空置房内的水龙头因老化而破裂,致使楼下两家住户水漫金山。记者近日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这起财物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丁勇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楼下住户经济损失9560.75元,开发商赔偿2300元。
2006年7月8日,丁勇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购买其开发的重庆市万州区某小区两室一厅的801室住房。2007年1月25日,该楼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两天后,丁勇办理了收房手续,此后一直没有装修入住。
2009年9月7日,丁勇楼下的701室和601室两家住户发现屋内出现积水,水源来自一直无人入住的801室。片区民警及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联系了丁勇,发现其住房厨房内的水龙头破裂。另外,其厨房地面预留有高出地面的排水管道,卫生间地面堆满建筑垃圾。这些建筑垃圾系开发商留下的。
水患让701室的朱某家受损最严重,601室的损失也不小。朱某花费3000元,委托有关部门对其房屋受损情况进行鉴定,结果为其装饰装潢修复费用为7560.75元。朱某要求丁勇及开发商赔偿损失。丁勇认为,自己没有装修入住,甚至连供水总闸都未开启,水龙头破裂惹祸,说明开发商安装的是劣质产品。另外,开发商没有清理堵塞排水管的垃圾以及排水管高于地面,也是引发水患的原因。因此,开发商应该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开发商称,2007年1月25日该房屋经权威部门验收,质量合格。两天后,该公司将房屋交付给丁勇,丁勇未提出异议。按照建设部门的相关规定,房屋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的保修期限为两年。因此,至事故发生(2009年9月7日)时,该房屋已超过两年的保修期。因此,该公司对水龙头破裂引发的事故没有责任。
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朱某于2009年12月将丁勇及开发商一并诉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2010年4月,万州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开发商建设的商品房在2007年1月25日即验收合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发商对丁勇房屋中给排水系统的保修责任期限截止于2009年1月24日。在渗水事件发生时,丁勇家的水龙头已超过质量保修期。事发时丁勇虽未入住,但其负有对该房屋进行有效监管的义务。因此,丁勇应对渗水事件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对丁勇主张的开发商应承担主要责任的理由,不予支持。同时,法院提出,因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未认真清理室内的建筑垃圾,以致在地面无法排水、卫生间也存在排水不畅的情况,加重了损害的后果,因此开发商也应分担一定的责任。
对于朱某家的各项损失,法院最终确认为11860.75元。2010年8月,万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丁勇赔偿朱某财产损失9560.75元,开发商赔偿朱某财产损失2300元。丁勇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二中院提起上诉。2010年11月,重庆市二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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