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的清算责任如下: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完成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公司注销清算责任
公司注销与清算责任
在近些年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一种奇特的现象:当事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因找不到当事人而无法送达诉讼文书,有的案件当事人虽已应诉,审理工作也已在进行,但却发现当事人不能出示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工商部门查询的结果则是该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早被吊销,或该企业法人早被注销登记,其原因则是企业未通过年检或根本未办理年检手续。而更为荒唐的是,公司在法律上虽不存在,但该公司的财产却依然存在,甚至该公司的经营活动还在进行。然而,由于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已经丧失,公司债权人无法对其提起诉讼,已经提起的诉讼也不得不裁定终止。这也许是工商部门始料不及的结果,但的确是客观发生的事实,其不合理性和荒唐性显而易见。
问题的症结就在公司清算上。公司清算是依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并最终终止公司法律人格的法律制度。法定清算程序应该说是相当完美的制度设计,其直接目的就是终止公司的法律人格。在公司法上,清算是终止公司人格必经的法律程序,如同注册是公司取得法律人格的必经程序一样,任何公司非经清算、未对其债务作出清偿并对其现存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务作出合法的了结之前,是不可能终止的。就此而言,公司的终止是比公司成立要复杂得多、严格得多的法律程序,甚至有的公司因各种原因要历经几年的时间才能完成公司的清算,实现公司的终止。当然,终止公司的法律人格作为清算的目的,只能是形式上的,在实质意义上,清算的目的应是对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保护,仅仅为了终止公司的法律人格,大可不必通过复杂的清算程序。但是,终止公司人格之后,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得到清偿,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的股东权益能否得到实现,社会经济秩序是否能得到维护,却是法律最应关注的问题,公司清算制度的根本目的和价值正在于此。
如果经过法定的清算程序,债权人肯定会得到债务人注销的通知,并对主张或放弃自己的权利作出表示。如果经过这样的程序,公司的财产在清偿其债务之前就不会随意分配或流失,也更不可能出现公司不存而财产犹在的奇特现象。然而,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注销公司的行政处罚措施却使公司的终止成为最简单的方式,成为免予清算程序并逃避债务清偿的最便利的手段。本要给违反管理规定的公司以行政的处罚和制裁,但结果却适得其反,正中逃债公司的下怀,一些深喑此道的商人甚至有意借此而摆脱了经营不善的公司的负担,逃避了债务的追索。
公司的营业执照是工商部门签发的公司注册登记的法定证书,公司自成立时起取得法人资格,而公司的成立则以取得营业执照为其标志。营业执照就其字义而言,本来应指企业获得营业许可、具有营业资格的证书。在我国,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两种,一是向企业法人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是向非法人企业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颁发的《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除表明企业的营业资格外,同时也表明其法人的资格,它是两种资格集于一体的执照。而《营业执照》则只表明企业的营业资格,并不直接涉及企业的法人资格问题。因此,公司营业执照是公司合法存在的身份证明,是诉讼活动中证明其主体资格和当事人身份的主要证据。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的直接表现形式就是是否拥有合法的营业执照。
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登记管理中十分重要的行政处罚措施,对于情节十分严重的违法行为,通常都规定了此种处罚责任。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九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对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应当依法通知,并及时作出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如何,其取消的究竟是企业的营业资格,还是连同其法人资格一并取消?就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本意而言,吊销营业执照的目的在于停止企业的营业,不允许其继续新的经营活动,而不是禁止企业进行清算活动,而要进行清算,企业的法人资格就是必要的主体条件。因此,吊销营业执照的后果应是取消企业的营业资格,而不应同时将其法人资格一并取消,法人资格的取消必以公司清算完结并办理注销登记为条件。然而,由于公司营业执照将其营业资格与法人资格集于一体,在吊销营业执照的同时,也就将这两种资格一并取消了。同时,在执法和司法环节,甚至在相关的公司登记规定中,也存在着对这一问题的明显误解。比如,上述《执行意见》第十条即明文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这些正是财产尚存、公司不在、诉讼受阻的根本原因。
目前,解决这一问题较为现实而可行的应对方案应是对吊销营业执照作变通的执法和司法解释,即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取消企业的营业资格,其法人资格依然存在,只有在企业注销之后,其法人资格才丧失。司法机关不应因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否定其诉讼主体的资格,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完全可以作为合格的原告和被告。同时,亦应说明,这种被吊销执照的公司属于清算中的法人,类同于设立中的公司法人,具有特定范围内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清算期间,可以进行与清算事务相关和必要的民事行为。而清算组则是清算中的公司法定代表机关,具有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和职责,其地位类似于正常经营中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在清算活动中,清算组可以也应该是以公司的名义,并以公司为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的主体。目前实践中,清算组不以公司名义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的做法,与清算中的公司与其清算组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吻合。
在判断、认定公司的主体资格问题上,还应特别明晰公司注销与公司终止、公司注销与吊销营业执照的关系。公司注销是工商部门办理公司终止的登记程序,公司的成立和终止都必须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并以此作为生效的要件和标志,公司的成立以设立登记为要件,公司的终止则以注销登记为要件。与此同时,在实体上,注销登记又必须具备公司法人的终止要件,而惟一的终止要件就是清算。吊销公司营业执照,作为工商部门的行政措施,并不表明公司已经完成清算,并不构成公司法人终止的充分要件,也就不能据此办理公司的注销登记。实践中,吊销营业执照与公司的注销常被混淆,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就认为该公司已被注销,也有的工商部门在吊销营业执照后,将该公司自然注销,这显然也是导致公司诉讼法律障碍的又一重要原因。
对于未经清算而已经被注销的公司,其债务应如何处理呢?目前一些地方人民法院简单地将案件终止了结并不妥当,当事人也并非只能就此放弃债务追索。就法理而言,公司终止并不意味着公司清算义务和责任的完全解除。债权人可以也应该以公司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而提起诉讼的根据则在于公司股东所应承担的清算义务。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由此可见,公司的清算义务是由股东承担的,除破产清算由人民法院组织外,其他情况下,股东必须自行组织清算。在公司被强行注销、法人资格不存的情况下,股东仍可以以其个人名义并作为民事主体履行其清算的义务。在实体上,公司被注销后,其财产当然应分配于公司的股东,事实上,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财产也的确被股东所分配或占有。本来通过正常的清算程序,在公司负债大于资产的情况下,股东是不可能获得任何剩余财产的,而由于未进行清算,使得股东获取了公司的财产,但却未承担任何公司的债务。因此,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完全合情合理。即使在公司被注销之后,股东并未从公司实际取得任何财产,同样可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正是由于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才导致了公司财产的流失或被他人侵占,股东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至于在此股东承担财产责任的范围则应取决于公司被注销时的实有资产数量和股东应诉时的举证情况,如果股东能够证明公司注销时的资产数量,则应以此资产作为股东财产责任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清算期间清算组的权利和职责
448人看过
-
被“清算”的清算组负责人
369人看过
-
如何认定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什么是清算组清算组:
283人看过
-
破产清算会计破产清算组职责
281人看过
-
清算过程中公司合并清算组的职责
378人看过
-
清算组的职责的特殊性
234人看过
清算组是指依法对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等执行清算任务的临时性机构。在清算期间,原公司的法人机关董事会停止行使职权,公司的财产管理权、必要的业务经营权由清算组行使,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也由清算组行使。... 更多>
-
清算组负责接受什么样的清算责任江西在线咨询 2023-01-26清算组怎样承担责任 公司尚未清理公司的财产,也没有编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说明清算组还没有弄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的状况,这时制定清算方案可能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因此,清算组必须在清理了公司的财产、编制了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作公司的清算方案。制作公司的清算方案,是清算组的一项义务。所谓清算方案,是指清算组据以处理公司清算事务、了结公司债权、债务的法定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公
-
论清算责任人的清算责任澳门在线咨询 2023-11-07清算组的义务和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清算组的组成及其职责湖南在线咨询 2023-09-03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人民银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清算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聘请破产清算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一定的破产清算工作。中介机构
-
由谁任命公司的清算组负责清算河北在线咨询 2022-11-101、公司的清算组不一定要任命,清算组可以自行组成,属于有限公司的,可以由股东成立,属于股份公司的,可以由董事确定的人员组成。若是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成立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
-
清算组受理的清偿责任划分公式海南在线咨询 2023-09-22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清算组的清算责任如下: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