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土地使用权证管辖是怎样的
一种是向土地所在地的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这种情况的申请期限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果超期了,复议机关会以申请复议超期为由不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另一种是向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是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这种情况起诉的期限是,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如果超期起诉的话,法院会以超期为由不受理。如果知道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行为的时间超过了60日,但不满90日,这种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是不受理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便成了唯一的维权途径了。
如果认定此类案件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由于没有经过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是不受理的,申请人的维权路径就彻底堵死了。如果认定此类案件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人民法院则可以直接受理,法律又向申请人敞开了大门。因此,认定此类案件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变成了尤为重要的事情。
二、案件类型有哪些
近年来,由于国家对建设用地指标控制地越来越严格,村民申请宅基地变得越来越困难,因此,村民之间因争夺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再加上农村占地拆迁时按照宅基地使用权证进行拆迁补偿,因拆迁补偿产生的巨额经济利益也导致村民之间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因政府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不当而申请撤销他人宅基地使用权证的案件就是其中之一。
申请撤销他人宅基地使用权证案件常见的类型有以下几种,
1、宅基地使用权一开始归老人所有,老人去世后,政府在没有征得全部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就将宅基地的使用权证又颁发给了其中一位继承人或者第三人,继承人申请撤销后来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
2、老人与儿子一块居住,一开始宅基地使用权证在老人的名下,政府在没有经过老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宅基地使用权证颁发到了儿子的名下,由于老人与儿子之间关系恶化,老人想要回房屋及宅基地而申请撤销儿子的宅基地使用权证;
3、邻居之间在建造房屋时对两家宅基地的边界产生争议,经过实际测量后发现两家之间的宅基地存在重合的部分,一方申请撤销另一方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者互相申请撤销。
案件分析
李某于2009年向法院诉某区国土资源分局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纠纷案,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又进入二审。二审法院认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法定机关,国土资源局只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审核办理机构,行政相对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应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原审原告李某起诉被告为某区国土资源分局应属错列被告,应驳回起诉。
正如本代理人在其代理词中阐述:
被上诉人李某错列被告某国土资源局分局,二审法院应撤销原判,依法裁定驳回李某起诉。
1、上诉人已在《行政上诉状》中列出具体法律条文和阐述清楚本案李某所列被告不适格,属于错列被告,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2期刊登的《眉山气雾剂厂诉眉山市人民政府、眉山市国土局土地行政登记案》2004年9月2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裁定书中认为:被诉行政登记行为是1996年原眉山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而原眉山县人民政府在2000年12月已更名为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原眉山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承担。因此,本案的适格被告应为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眉山市已在《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将城市规划区22平方公里内的土地上收直管为由,将眉山市人民政府列为本案被告,同时将不具有颁发土地所有(使用)权证法定职责的眉山市国土局也列为本案被告,属错列当事人,依法应予纠正。
3、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3月6日作出(2002)行终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开封市**房地产实业公司与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95129部队、开封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案》在其判决书载明:本院认为,根据198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之规定,审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时应当依法审核。
-
备案类减免土地使用税的类型有哪些
374人看过
-
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区别是什么,土地使用类型有哪些?
201人看过
-
农村土地使用权证的类型
184人看过
-
著作权案件类型及管辖
498人看过
-
级别管辖涉及哪些案件类型?
360人看过
-
撤销土地使用权证无效的案例
479人看过
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一种,是国家向土地使用者发放的,用于开发、经营、使用土地的一种特有权利。 这种权利可以是由土地使用者自行使用土地,也可以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给他人,甚至是进行抵押贷款。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可以对... 更多>
-
土地使用类型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有几种安徽在线咨询 2023-10-04可以划分为国有农用地、建设用地可分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耕地土地使用权怎么算,土地使用权类型有哪些香港在线咨询 2023-09-021、对于耕地土地使用权的计算,主要与土地的使用面积有关。只要确定了相应的土地使用面积,就可以计算出耕地土地使用权。如果大家有不了解的问题,建议咨询当地的相关部门。 2、土地使用权的类型 土地使用类型只有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两种形式。 (1)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
-
土地使用权具有哪些类型和特征宁夏在线咨询 2022-07-15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类型只有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两种形式。 1、划拨土地使用权 2、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
-
地使用类型的国有土地有哪些?海南在线咨询 2021-08-25按用途划分,可以划分为国有农用地、建设用地,国有未利用地一般不确定使用权人。其中,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国有农用地可以依法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对于国有建设用地,国家可以将通过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与此相对应,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取得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什么意思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类型主要有哪些类型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1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类型如下:1、依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已签订出让合同,交清地价后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2、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且产权属同一主体的,在符合现行规划前提下,土地使用者选择转让他人改造或与他人合作改造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