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土地使用权证管辖是怎样的
一种是向土地所在地的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这种情况的申请期限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果超期了,复议机关会以申请复议超期为由不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另一种是向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是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这种情况起诉的期限是,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如果超期起诉的话,法院会以超期为由不受理。如果知道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行为的时间超过了60日,但不满90日,这种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是不受理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便成了唯一的维权途径了。
如果认定此类案件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由于没有经过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是不受理的,申请人的维权路径就彻底堵死了。如果认定此类案件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人民法院则可以直接受理,法律又向申请人敞开了大门。因此,认定此类案件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变成了尤为重要的事情。
二、案件类型有哪些
近年来,由于国家对建设用地指标控制地越来越严格,村民申请宅基地变得越来越困难,因此,村民之间因争夺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再加上农村占地拆迁时按照宅基地使用权证进行拆迁补偿,因拆迁补偿产生的巨额经济利益也导致村民之间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因政府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不当而申请撤销他人宅基地使用权证的案件就是其中之一。
申请撤销他人宅基地使用权证案件常见的类型有以下几种,
1、宅基地使用权一开始归老人所有,老人去世后,政府在没有征得全部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就将宅基地的使用权证又颁发给了其中一位继承人或者第三人,继承人申请撤销后来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
2、老人与儿子一块居住,一开始宅基地使用权证在老人的名下,政府在没有经过老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宅基地使用权证颁发到了儿子的名下,由于老人与儿子之间关系恶化,老人想要回房屋及宅基地而申请撤销儿子的宅基地使用权证;
3、邻居之间在建造房屋时对两家宅基地的边界产生争议,经过实际测量后发现两家之间的宅基地存在重合的部分,一方申请撤销另一方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者互相申请撤销。
案件分析
李某于2009年向法院诉某区国土资源分局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纠纷案,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又进入二审。二审法院认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法定机关,国土资源局只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审核办理机构,行政相对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应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原审原告李某起诉被告为某区国土资源分局应属错列被告,应驳回起诉。
正如本代理人在其代理词中阐述:
被上诉人李某错列被告某国土资源局分局,二审法院应撤销原判,依法裁定驳回李某起诉。
1、上诉人已在《行政上诉状》中列出具体法律条文和阐述清楚本案李某所列被告不适格,属于错列被告,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2期刊登的《眉山气雾剂厂诉眉山市人民政府、眉山市国土局土地行政登记案》2004年9月2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裁定书中认为:被诉行政登记行为是1996年原眉山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而原眉山县人民政府在2000年12月已更名为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原眉山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承担。因此,本案的适格被告应为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眉山市已在《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将城市规划区22平方公里内的土地上收直管为由,将眉山市人民政府列为本案被告,同时将不具有颁发土地所有(使用)权证法定职责的眉山市国土局也列为本案被告,属错列当事人,依法应予纠正。
3、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3月6日作出(2002)行终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开封市**房地产实业公司与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95129部队、开封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案》在其判决书载明:本院认为,根据198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之规定,审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时应当依法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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