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在哪些方面存在差异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0-30 21:52:46 457 人看过

一、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在哪些方面存在差异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合同成立和生效是否必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要式合同是指需要根据法律规定采取特定方式订立才会生效的合同。非要式合同是指不要求采取特定方式,当事人约定订立就生效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要式合同成立条件有什么

要式合同成立条件是:

1.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双方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础。

2.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合同的主要义务,就是合同中当事人所负有的基本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则视为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中约定有多个主要义务时,附随义务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准备工作的完成,则不得认为能够证明合同成立。

3.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接受履行应当具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误以为是赠与而接受,而对方则是履行其合同义务而交付的,则不能认为是接受履行。

三、要式合同有什么作用

要式合同的作用在于:

1.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即合同如果不依法定形式订立,就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该合同无效。

2.作为证明合同存在及内容的证据。即合同虽然没按法定形式订立,但合同并非无效,只是不能强制执行,在发生诉讼时,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公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n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n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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