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的基本内容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又称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而享有的,当票据权利因时效或者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消灭时,得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与其获得而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的权利。在票据的流通过程中,有可能因为消灭时效的经过或者票据记载事项的欠缺等原因而使持票人无法获得清偿,而原来的票据债务人也不再负有票据债务,就有可能发生票据债务人从票据权利人处获得额外利益的情况,因此票据法特别规定了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使持票人在丧失票据权利的某些情况下,仍然可以基于票据法的规定要求票据上的有关当事人直接支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持票人的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赋予是免去了持票人依据民法上的一般规定寻求应得利益的繁杂手续,符合有效率地实现权利的基本法律原则。利益返还请求权不是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也不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更不属于因不法行为的损害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而是基于票据法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是票据法直接赋予持票人在丧失票据权利以后,对获得该权利下利益的票据债务人行使的非票据上的偿还请求权。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关系之中,权利人为持票人,即在票据权利消灭后的持票人,此时的持票人不以最后的被背书人为限,还包括因被追索而履行了票据债务以后取得票据的背书人,因履行了票据债务而取得追索权的保证人等。义务人则是各种票据的出票人或者汇票的承兑人,不应当包括背书人,因为一般情况下对于背书人而言,其并无受有额外利益的情况,背书人受让票据一般是支付对价的;票据保证人也没有因此受有额外利益,所以也不能成为义务人。
2、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告要提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之诉,还须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主要包括:
(1)票据上的权利曾经有效存在过。利益偿还请求权虽然不是票据权利,但是该权利因票据而产生,只不过因为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而致其票据权利消灭,所以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必须是曾经有效地存在过,否则不能享有利益偿还请求权。
(2)票据上的权利是因为时效期满或者手续的欠缺而消灭,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期间,超过这一期间未行使票据权利的才可以行使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有关手续的欠缺则主要是指持票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示票据或者依法取证,从而对其前手丧失了追索权。而至于持票人对权利的丧失是否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则不影响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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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支票持有人仍享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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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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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利益返还请求权,如何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26一、什么是利益返还请求权在一般情况下,持票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了票据权利,并获得票据金额,该票据关系即予解除。但是,如果持票人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丧失了票据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持票人一方面履行了基础关系中的义务,另一方面又没有取得应当取得的票据金额。为了合理地调节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票据法创立了一种特别的制度,这就是“利益返还请求权”。利益返还请求权,从法律性质上讲,它不是票据权利,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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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可否请求返还利益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12恶意请求返还相当的利益。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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