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5 22:00:44 327 人看过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有关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指导和帮助企业制定和完善职工安置方案,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关于企业改制的相关政策规定,现将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核职工安置方案

(一)国有企业在改制前,应将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改制企业安置职工的工作原则、主要措施、各类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

2、原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及劳动合同期限,企业改制后拟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及劳动合同期限。

3、原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债务,欠缴职工的社会保险费情况及偿还办法。

4、与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企业报送的职工安置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职工安置方案中存在缺漏或者内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可要求企业补充和纠正。企业应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尽快予以补充和纠正,并将修改后的方案再次报审。

(四)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中央在宁和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各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同级人民政府管辖的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

二、妥善处理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一)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处理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应采取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原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的,根据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企业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标准按照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工资的3倍计发。

(二)原企业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可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原企业应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改制后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变更或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少于3年。

(三)原企业要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具体处理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执行。

(四)原企业要为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做好社会保险、职工档案转移工作;改制后企业要重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做好职工社会保险接续工作。

(五)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或者在企业工作30年(含30年)以上的职工,包括符合条件、在改制前已经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的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职工内部退养期间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应发放的生活费,可从原企业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一次性扣除,交改制后企业。改制后企业应与职工重新签订内部退养协议,并负责内部退养职工的管理。

(六)落实在企业改制后伤病残职工和抚恤人员等特殊群体的生活待遇及各项保险福利待遇。

(七)按照宁党办[2004]5号文件的规定,协调做好离退休人员移交社会管理的有关工作,企业改制时要提留退管费,将离退休人员服务机构、场地按规定移交社区管理。

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企业,改制时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预留医疗保险参保费用。

三、有关要求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工作的指导,认真审核职工安置方案,及时与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勾通,指导、帮助企业在改制中妥善安置职工。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改制企业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用工行为,依法订立、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内容;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积极协调配合,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工会和企业组织的积极性,为企业和职工提供咨询和建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劳动保障监察处联系。

联系人:洪兴谊

联系电话:0951-5046653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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