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可不可以进行赠与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可不可以赠与。
赠与公司股份的,需要进行股权变更登记;而且如果是赠与公司股东以外的人的,在赠与之前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不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是否可不可以质押股权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可不可以质押自己持有的股权,其自己持有的股权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其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无论持股人是董事长还是普通职工,都有权对手中的股票进行处置,包括对股票出让和质押。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不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不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不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不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三、股份有限公司不破产不解散可不可以清算
公司不解散不可不可以清算。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以后,依法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的行为,所以清算只有在公司解散后才需要进行。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n (一)汇票、本票、支票;\n (二)债券、存款单;\n (三)仓单、提单;\n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n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n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n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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