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国土资源厅窗口B区B018、B019
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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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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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
法定依据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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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3
法定依据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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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第五条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省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在黔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登记发证,确认使用权。
4
法定依据
《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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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依法进行土地登记工作,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权限,负责土地登记工作:(一)省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在本省的中直单位,以及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所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本级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三)依法取得跨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四)本条(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土地权利,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上级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土地登记工作委托下级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5
法定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籍函200106号)
依据描述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铁路(不含企业专用铁路)、高等级公路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省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在本省的中直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除铁路(不含企业专用铁路)、高等级公路外,委托所在的地级市、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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