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
原告起诉,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并立案审理的行为,称为受理。对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法定的诉讼受案范围;二是审查是否具备法定的起诉条件;三是审查是否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受理;四是审查是否有管辖权;五是审查是否符合法定的期限;六是审查是否经过必经复议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诉状,经过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特殊性
从税务行政与税务行政复议及其他行政诉讼活动的比较中可以看出,税务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殊性:
(一)税务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诉讼活动。这是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的根本区别。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是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两条重要途径。由于税务行政争议范围广、数量多、专业性强,大量税务行政争议由税务机关以税务复议方式解决,只有由人民法院对税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才是税务行政诉讼。
(二)税务行政诉讼以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为前提,这是行政诉讼与其他行政诉讼活动的根本区别,具体体现在:
1.被告必须是税务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税务行政管理权的组织,而不是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
2.税务行政诉讼解决的争议发生在税务行政管理过程中。
3.因税款征纳问题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先经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即复议前置
三、税务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怎样规定的
税务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原告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二)被告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已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是被告。
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主管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是被告。
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委托的税务机关是被告。
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被告。
(三)代理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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