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国法律规定,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幼女的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罪的量刑标准及预防问题
根据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安全教育,对于新入学的大学生来说,十分必要。而像中南大学这样,把防范女大学生性侵害内容写入《大学生活安全手册》,还是头一回听说。无论是安全手册例举的需特别防范性侵害的10类女生,还是应对社交性强奸的办法,都很有针对性,充分体现了中南大学对女生的关爱与尊重,相信会受到家长和学生的称赞。
社交性强奸,不是法律定义的罪名,而是中南大学总结出的一种现象,即:在社会交往中,一些心存不轨的人利用或制造机会把正常的社交引向性侵害,受害人大多是熟人,往往由于各种顾虑不敢揭发。中南大学总结的这种现象很现实,带有一定的倾向性,对于新入学的缺乏社会经验的女大学生来说,弄不好很容易成为某些人的猎物,虽然光靠这个《手册》未必能解决大问题,但最起码对女大学新生是个提醒。
防范社交性强奸,主意不错,但仔细琢磨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一个是防范谁很笼统,究竟要防的是谁呢?作为刚入学的女大学新生,其社交面大概更多的在校园,校园经常接触的除了男生就是男老师。照此分析,大概首先要防的是男生和男老师。把男生和男老师当成假想敌,有点可怕。尽管校园中也无法排除色狼,比如,老师借辅导之名强奸学生的现象时有报道,但毕竟还是少数。
另一个是需特别防范性侵害的10类女生的分类,看似表述形象具体,但细琢磨有的也很牵强,难以对号。比如,长相漂亮,打扮时髦者,漂亮和时髦固然抢眼,但本身不是什么问题,是问题的倒是漂亮和时髦到什么程度才会招来色狼骚扰乃至强奸,概念和标准都很模糊。而文静懦弱,胆小怕事者与贪图钱财,追求享乐者相比,前者看不出容易成为猎物,后者虽有可能,但恐怕凭说教难以动她们的心。说白了,这10类女生的分类作为旁观者听明白了,具体落到当事女生未必就管多少用,况且未必就整整是10类。
社交性强奸有其广泛的社会原因,绝非校园独有,因而防范社交性强奸不能光靠高校,也不能只望女生看《大学生活安全手册》,需要道德与法律双向发力,以良好的道德建设营造清新的社会风气,用严格执法惩处社交中实施性侵害的加害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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