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一般有五种处置方式,具体如下:
1、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继续开发;
2、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3、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4、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了。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收益;
5、收回闲置土地,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证。
哪些情形视为闲置土地?
请问哪些情形下视为闲置土地怎么认定的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闲置土地:
(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其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批准用地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城市房屋拆迁公告公布后,其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拆迁期满一年仍未实施房屋拆迁的;或者地上建筑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备开工条件,但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批准用地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三)出让合同未约定或批准用地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以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批准用地文件之日起计算,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四)动工开发后,中止开发建设连续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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