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具有哪些特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12 21:26:07 310 人看过

一、隐名股东具有哪些特点

隐名股东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1.隐名股东的产生是基于合法行为。这意味着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是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形成的。

例如,隐名股东不包括那些利用国家对下岗职工投资经营的优惠政策,约定用下岗职工的名义对公司出资的人。

2.隐名股东的身份是基于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的。这一特点包含了两层含义:

(1)隐名股东问题实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

(2)隐名股东涉及的直接当事人为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

3.隐名股东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这意味着隐名股东负有出资义务,而显名股东则负有营业及分派利益的义务。

4.隐名股东合同还是一种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这意味着隐名股东合同因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并不以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为成立要件。

5.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则为合同的实际履行。同时,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隐名股东合同必须以某种特定形式成立,因此它是一种不要式合同。

6.隐名股东出资的标的主要为货币、不以登记为产权转移形式要件的实物、权利、技术等。

二、隐名与显名合同关系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建立的,并受到现行法律的约束,这种合同关系具有合法性,不包含为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情形。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合同关系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显名股东是指在公司隐名投资过程中,将隐名股东的出资以自己名义经营事业的一方当事人。

2.显名股东需要符合中国相关法律关于公司投资主体的规定,如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港澳台同胞作为投资主体的限制性规定。

3.隐名股东是在隐名股东合同中,与显名股东相对应的实际出资方。

(1)隐名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可以是商人,也可以是非商人。

(2)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合同只能由双方组成,但一个隐名股东投资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是数人。

4.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5.隐名股东负出资义务,显名股东负营业及分派利益的义务,双方互负有义务,且互为对价,任何一方都不能无偿从他方取得利益。

6.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合同为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这意味着隐名股东合同因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并不以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为成立要件。

7.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则为合同的实际履行。同时,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隐名股东合同必须以某种特定形式成立,因此它是一种不要式合同。

三、隐名股东合同要约条款

隐名股东合同作为一种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其要约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隐名股东合同要约条款:

1.合同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出资标的、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要素。这有助于确保隐名股东能够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并保障显名股东的合法权益。

2.合同双方应当约定隐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这包括隐名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等,以及隐名股东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不得擅自转让出资等。

3.合同双方还应当约定显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这包括显名股东的经营管理权、利润分配权等,以及显名股东应当承担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等。

4.合同双方应当约定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这有助于确保在出现违约情况时,双方能够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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