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要素的主体要求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5:00:54 399 人看过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交易中双方自愿将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只有当相应的主体要素(意志表达和行为能力)和客体要素(形式要素和内容要求)得到满足时,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图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意味着

双方应明确表示愿意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否则,人们有理由怀疑仲裁权的合理性。意思表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首先,它是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仅仅是一方的意愿。仲裁协议的本质是一种合同,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议的产物。在另一方未接受的情况下,一方的意愿最多只能构成要约或要约邀请。同样,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提交仲裁的意愿也无法实现。其次,这必须是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真实表达意图,而不是在外部胁迫或影响下虚假表达意图。然而,以“欺诈Omniacorompit”为由否认因欺诈而订立的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似乎是不恰当的。应当承认,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存在缺陷,最终确定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权利应当移交给欺诈方。如果是肯定的,则可以认为仲裁协议经更正后已经生效。否则将再次无效

,必须是利害关系方的意思表示

最后,意思表示必须明确、肯定,这符合最终仲裁、仲裁或审判的本质,并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

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纵观各国私法,自然人作为有效法律行为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必要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一般不会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虽然许多国家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必须是有限范围内的某一民事行为,但一般限于有益行为和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定型行为。因此,作为此处讨论的仲裁协议有效要素之一的当事人的能力,仅限于全权

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和1985年《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即《示范法》)都规定,如果当事方在完成仲裁时有某种行为能力根据本协议,被请求承认和执行裁决的主要机构可应双方的请求拒绝承认和执行相关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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