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点建设项目承包供应物资收取劳务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21:23:21 181 人看过

北京、山西、内蒙、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青海省、市、自治区物资局,重庆市物资局,冶金、煤炭、水电、轻工、纺织、交通、邮电、文化、卫生部,国家建材局、石化总公司、有色总公司、广播电视部、国家科委、科协,配套承包供应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物资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3)物基字618号关于印发《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重点项目物资计划、供应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配套承包物资供应收取劳务费的原则,制定《重点建设项目承包供应收取劳务费的暂行办法》,并经国家计委同意,现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即按此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告国家物资局中国基建物资配套承包联合公司,以便总结经验,逐步完善。

附件:重点建设项目承包供应物资收取劳务费的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物资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3)物基字618号文件《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重点项目物资计划、供应和管理办法》关于配套承包物资供应收取劳务费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劳务费的收取范围与标准

(1)凡由中国基建物资配套承包联合公司承包供应的物资均收取劳务费。

(2)凡承包供应组织的订货合同规定由生产单位直达供货的物资均按这些物资的各地预算平均价计取劳务费;经物资供应部门中转供应的,按现行标准收费,不再收取劳务费。

(3)按承包项目所需物资数量、地理环境、交通运输等条件不同收取劳务费的费率应有所区别。根据一九八四年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为:北京市、上海市、湖北市承包项目,按千分之三收费: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广东、山东、四川等省区和重庆市按千分之四收费;内蒙、广西、云南、贵州、陕西、青海等省区按千分之五收费。

(4)试行按材料概(预)算全部或部分包干供应办法的或全部材料承包直达供货的试点项目,劳务费的收取办法,由省、市、自治区承包公司(或办公室)与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这个规定的精神共同商定,并报经当地计委审批后抄地方建设银行和国家物资局备案。

(5)劳务费的资金来源在国家批准的项目总概算内,从现行材料预算价格内有关供销部门的手续费、采购费、管理费中开支。

二、关于劳务费的结算办法

(1)承包项目按规定应付的劳务费,由当地承包公司(或办公室)按照订货合同规定的直达供应物资的数量和费率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每年结算一至二次。

(2)各级配套承包公司(或办公室)收取的劳务费,一律按(83)物基字618号文件规定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统一办理财务收支。由于各地情况不同,有的地方承包公司或办公室,也可委托一个专业公司在建行开户,办理财务收支;也可以由中国基建物资配套承包联合公司直接与建设单位办理上缴部分费用的收支结算。

三、关于劳务费的分配和使用

(1)在所收取劳务费中,地方承包公司与中国基建物资配套承包联合公司,按省、市、自治区年收费总额实行限额比例分成的办法。年收费总额在5万元以下的不上缴;年收费总额为5万元(含)至10万元的,上缴比例为20%;10万元(含)以上的,上缴比例为30——40%。

(2)地方承包公司所得劳务费和有关专业公司的分配比例及有关财务收支的规定,由省、市、自治区物资局根据(83)物基字618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商定,并报当地计委批准,抄地方建设银行和国家物资局备案。

(3)承包劳务费,主要用于承包机构人员的工资、奖金、办公费、会议费、旅差费、工地现场服务费和购置必要的办公用品以及公司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

四、附则

本办法自一九八四年元月一日起试行。一九八三年配套承包试点单位的劳务费收支办法,可按当年双方协议并参照本办法办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3日 10: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总公司相关文章
  •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档案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档案处:经商国家计委同意,现将《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局一九九二年五月六日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第一条为使建设项目(工程)档案完整、准确、安全保管并有效利用,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项目(工程)档案是指从建设项目(工程)的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生产准备到竣工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件资料。第三条凡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均应包括对档案的验收。第四条归档的文件、档案必须达到完整、准确、系统,保障生产(使用)、管理、维护、改扩建的需要。档案的完整指按国家档案局和国家计委国档发[1988]4号文件所确
    2023-06-10
    449人看过
  • 关于郑州市第一批重点建设项目的通知
    发布部门: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郑政[200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2006年度郑州市第一批重点建设项目(共96项)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下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一定要组成强有力的工作班子,明确责任,落实到人,认真解决好重点项目建设环境的各种问题,为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提供保证。六县(市)及上街区人民政府要按国家法定建设程序搞好本辖区内市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认真履行限时办公承诺,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要为项目法人搞好服务,督促和协助项目法人积极落实项目前期各项工作,科学组织施工,确保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全面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要精心组织,加快进度,确保完成年度
    2023-06-07
    206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统一印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通知
    为了切实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促进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范法》和建设部、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部决定制定全国统一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程序1.凡计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编制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单位必须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2.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分级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3.按规定应由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的选址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选址意见,报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地址和用地范
    2023-06-10
    425人看过
  • 关于印发《张家港市建设工程项目工资预留户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农工商总公司,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市属党委(总支)厂:现将市建设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民银行《张家港市建设工程项目工资预留户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张家港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九月十二日张家港市建设工程项目工资预留户试行办法为解决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建立企业欠薪预警制度的通知》(张政发[2002]69号)精神,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设立工资预留户。一、凡本市范围内,2003年10月1日之后应实施施工许可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均要在本市银行设立工资预留户。二、建设工程项目工资预留户资金,分别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缴纳:1、建设单位缴纳的部分,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工程合同价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工程
    2023-04-22
    258人看过
  •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三日马鞍山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的管理,实现对公益性项目建设“投资、质量、工期”的有效控制,保证公益性项目顺利建设,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使用市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为主建设的办公、培训、技术业务用房等公益性项目逐步由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建中心)作为建设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由公建中心负责建设管理的具体项目,由市计划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决定。在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后(属项目单位自筹部分必须先打入‘公建中心’专户)组织开工建设。第三条公建中心应当严格按市计划部门批准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的规模、概算和进度,做好管理工作。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2023-06-10
    115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劳动定额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根据劳动部和国家体改委《关于加强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意见》(劳力字〔1989〕9号)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建设劳动定额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际情况贯彻执行。附:建设劳动定额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劳动定额工作,使劳动定额工作走上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提高企事业单位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劳动定额是在一定的生产技术组织条件下,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生产单位合格产品或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活劳动消耗量所预先规定的限额。劳动定额是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基础,是衡量职工劳动效率的重要尺度,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确定定员和合理组织劳动的依据,也是企事业单位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经济核算的依据之一。第三条劳动定额标准是对劳动定额制定、实施、统计
    2023-06-10
    380人看过
  • 印发政府公共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政府公共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阳江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一月九日政府公共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政府公共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规范工程款项的收支拨付程序和工程欠款抵顶的审批手续,明确主办和协办部门各自的管理责任,防止政府建设资金的流失,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资金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一、政府公共项目及其建设资金的内涵政府公共项目是指属政府资金投入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包括:道路、桥梁、广场、公园、绿地、景点、大型雕塑等。公共项目建设资金包括政府划拨的财政性资金和政府规费抵顶资金。政府规费抵顶资金是指政府运用土地出让金、道路建设资金、市政配套费及有关规费抵顶工程欠款。政府规费抵顶资金的主管部门是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金)、市政管理局(市政配套费、道路建设资金),其他行政性规费其主管部门是持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
    2023-06-10
    276人看过
  •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要建设项目建筑外立面规划设计审查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重庆市规划局文号:渝规发〔2007〕88号发布日期:2007-6-15执行日期:2007-6-15各处室、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现将《重要建设项目建筑外立面规划设计审查办法》更换文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渝规发(2005)148号文停止执行。特此通知二OO七年六月十五日重要建设项目建筑外立面规划设计审查办法一、适用范围在都市区内,由市规划局实施规划管理的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除一般审批程序外,由市规划局对建筑外立面规划设计进行专项审批:(一)城市重要节点、城市广场、交通枢纽和城市制高点的建筑;(二)超高层建筑;(三)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及大型公共建筑;(四)迎宾大道(210国道机场~红旗河沟)两侧的建筑;(五)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的需要对建筑外立面设计进行专项审查的建筑。(六)上级领导指定或市局建管业务办公会确定的需要对
    2023-04-22
    192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印发《“八五”期间公路建设项目车购费资金安排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运输总公司,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一九八六年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86)交计字481号《关于〈车辆购置附加费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中第二条(二)规定,“国家补助的金额,视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建设情况而定,一般为建设项目批准概算的三分之一左右”。在车辆购置附加费开征初期,采用此办法补助,是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的。通过“七五”的实践,继续按项目总投资三分之一补助已不甚合理。因概算中包括征地、拆迁等项间接费用,且省际之间差别较大,致使各省类似项目补助水平相差很大,而且在确定补助金额时有一定的随意性。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86)交计字481号文第二条的精神,现提出较为具体的车购费资金安排办法,使之做到较为科学、合理、规范。“八五”车购费资金安排办法,是参照“七五”主要公路项目直接费用的比例,根据预测的“八五”车购
    2023-06-08
    332人看过
  •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精神,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港口建设费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征管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及财政部有关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到应征不漏。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减免港口建设费。二、各征管单位应加强专户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对所收费款必须按规定及时存入专户,并于每月5日、15日和2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分三次全额解缴我部港口建设费收入专户(收款单位:交通部财务会计司,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帐号:044043-01),不得坐支、截留。对以前年度的欠款应抓紧清缴。三、港口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后,有关征收管理体制、征收办法、征收标准、范围及缴拨款关系等仍维持现行办法不变。收入由我部在北京集中缴入中央金库,支出由我
    2023-06-08
    83人看过
  • 关于发布《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为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的资格管理,规范公路建设项目管理行为,提高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交通部2000年第6号令),现发布《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交通部二○○一年九月三十日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为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的资格管理,规范项目管理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制定本标准。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分甲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乙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甲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能承担各级公路(含各类桥梁和隧道)工程的项目管理,负责项目筹划、资金筹措和建设实施。对经营性公路,项目法人还应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资格标准为:1、具有项目法人成立的
    2023-06-08
    68人看过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现将《甘肃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第三条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由省政府领导,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设立甘肃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稽察办),具体负责项目稽察工作。第四条重大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省重大建设项目是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
    2023-06-10
    391人看过
  •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重大建设项目督查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重大建设项目督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嘉兴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六月五日嘉兴市重大建设项目督查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市“项目推进年”活动,进一步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进度,提高工程质量,根据《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01]136号)、《嘉兴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嘉政发[1996]51号)、《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嘉政发[2003]42号)和《嘉兴市项目推进年活动考核办法》(嘉政发[2004]72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建设项目,是指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省、市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统称重大建设项目)。第四条市发改委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
    2023-06-10
    209人看过
  • 关于印发《私营设计事务所试点办法》的通知
    文号:建设[1995]282号标题:关于印发《私营设计事务所试点办法》的通知文号:建设[1995]282号标题:关于印发《私营设计事务所试点办法》的通知颁布日期:1995年5月15日实施日期:1995年5月15日终止日期:类别:颁布单位:建设部内容:关于印发《私营设计事务所试点办法》的通知建设[1995]282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繁荣建筑创作,活跃和规范设计市场,我部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印发了《私营设计事务所试点办法》,并在深圳、广州两市进行了试点。最近,根据各地提出扩大试点范围的要求,我们在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了试点办法,并决定将试点地区扩大为沿海开放城市和全国省会城市。每个城市可选定1~3个私人事务所进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报我部批准。此项工作尚在试点阶段,望各地、各部门建
    2023-06-10
    469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类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总公司
    词条

    总公司是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总公司本身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经营活动。总公司对公司系统内的业务经营、资金调度、人事安排等具有统一的决定权。... 更多>

    #总公司
    相关咨询
    • 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项目的通知,取消部分收费部分项目的通知吗?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5-06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计价格〔2001〕5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 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
    • 关于农业开发项目建设的资金管理办法59条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24
      省级农发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第2条内容是怎么样的?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05
      本办法所称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属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和其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 印发《怀化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12条规定如何定如何?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11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在市政府信息网和投标监管网上公布。(一)施工单位有转包、资质挂靠和违法分包行为的;(二)现场项目负责人、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与中标承诺不一致的;(三)投标文件承诺的大型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四)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串通,欺骗、隐瞒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五)违反规定,不按照技术规范、质量标准
    • 建设项目业务分包中有哪些劳务分包项目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09
      劳务分包与转包的区别:(有可能的话添加词条目录,我不会弄) (1)对象不同。转包的对象是工程或分部分项的工程而劳务分包仅指向工程中的劳务。在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人是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转让给转承包人,包括建设工程任务中的经济技术责任,管理责任及劳务作业任务而劳务分包的情况下,劳务作业发包人仅将其承包建设工程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任务分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 (2)合同效力不同。转包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