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主体责任与用人单位责任是否相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9 10:03:03 151 人看过

2014年5月,某建筑公司将部分承包项目转包给了李某,李某又雇请了周某在内的几十名农民工施工,这些农民工的工资亦由李某直接发放。施工期间,周某不慎从脚手架上摔落,造成重伤。因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由其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分歧】

周某与某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与某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某建筑公司将部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李某,对李某招用的劳动者周某,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某建筑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周某虽不能与李某建立劳动关系,但却与某建筑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与某建筑公司之间未形成劳动关系。用工主体责任并不等同于用人单位责任,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不意味着形成了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必须符合其成立的必备要件。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共计五条,其中,第一条是关于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实质要件的规定,第四条系关于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特殊用人单位违法发包责任承担的规定。既然第一条是在实质方面对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唯一依据,即是否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从体系解释上讲,第四条并非与第一条具有同一含义,其并不是基于劳动关系的角度来阐述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特殊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而应属于另一范畴的责任。因此,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不意味着形成了劳动关系。

退一步讲,如果《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四条可推论出劳动者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形成了劳动关系,则对承包方来说形成这样一个怪象:有合法用工主体资质的承包方与其雇佣的员工之间是劳动关系,须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承包方却可逃避用工主体责任,转嫁给发包方,使守法的责任反而大于违法的责任,严重背离了立法本意。

事实上,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用工有其特殊之处,其特点主要表现在:短期性、流动性、分散性、阶段性等,经常有穿插作业、流水作业、农民工、间接用工、个人承包等用工形式出现。劳动者一般由实际施工人(包工头)招用,受包工头管理,由包工头发放工资,其与工程的发包人并不存在很大联系,其不受作为发包方的建筑企业的规章制度的约束,也不接受其日常管理。因此,从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实质要件上来看,劳动者与作为发包方的建筑企业不能形成劳动关系。

既然用工主体责任不能等同于“用人单位”责任,那么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是什么责任呢?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可以认为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是一种连带赔偿责任,该责任是以招用劳动者的雇主的责任为基础。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3日 17:4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用人单位相关文章
  • 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责任
    1、签了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辞职需提前30日通知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辞职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签合劳动同,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关系,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来企业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就变弱了。2、未签劳动合同能引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企业是不利的。3、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职工。《劳动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
    2023-03-27
    206人看过
  • 劳务派遣与用工单位合同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规定从表面上看有利于保护劳动者,但由于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第58条),用工单位将面临很大的风险。如果不区分雇主责任的类型,一律让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工单位就无法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事先控制自身风险,使用劳务派遣对用工单位的经济意义就会大为下降,从而不利于劳动者就业和劳务务派遣行业的发展。因此,如上所述,用工单位不应连带承担责任,用工单位应主要承担派遣工人处于其控制过程中产生的责任,用工单位不应承担有关招聘,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等生产经营过程以处产生的责任。劳务派遣的存在和流行肯定有其经济上的合理性,过分加重用工单位的责任,不利于该行业的积极发展,最终也会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
    2023-02-22
    447人看过
  • 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劳务派遣各单位之间是什么关系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定《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务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人员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人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二、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1、协商和解(1)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
    2023-03-01
    88人看过
  • 电梯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有哪些?
    一、如何落实好电梯使用单位主体责任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完善并实施好电梯安全管理各项制度,按时申报电梯定期检验,聘请有资质的维保单位开展电梯维保工作,认真排查治理各项电梯安全隐患,及时处置居民反映的各类电梯问题,并予以公示。电梯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要监督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电梯维保单位的行为,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二、电梯的使用单位规定在电梯出现运行事故时,经常会出现电梯相关各方相互推诿责任,谁也不负责的情形。对此,《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条明确了电梯的使用单位。1、《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电梯的使用单位如何确定有了明确规定: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2、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受托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且为单一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
    2023-02-21
    87人看过
  • 电梯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有哪些
    电梯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有:使用单位应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按一梯一档的要求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要与有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配合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等。电梯使用单位还要对电梯进行定期自行检查,作出记录,还要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一、充装证怎么办理(1)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关部门(规划、消防部门)的批准(注1),在取得充装许可前,充装站不得对外营业;(2)充装单位的场地、厂房、设备和充装工艺设施应当是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3)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4)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具有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信息化平台(仅限易燃有毒气体充装),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5)具备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并且具有符合规定数量的由充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车用气
    2023-03-16
    234人看过
  • 用人单位的责任与义务是什么?
    为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杜绝用人单位不规范的行为,用人单位须依法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职工缴纳保险费的名单,让职工知道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监督本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确保用人单位为全体职工全额缴纳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这是用人单位义不容辞的职责。用人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措施,确保在发生工伤事故时,能够快速反应,及时救治。用人单位管理者和职工应当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制度,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积极预防工作过程中的事故,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
    2023-04-26
    267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自其依法成立之时产生,自其依法撤消之时消灭。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 更多>

    #用人单位
    相关咨询
    • 工伤的主体责任是否由用人单位承担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10
      裁决用工主体责任,只是确认劳动关系,可以申请作为认定工伤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
    • 用工单位主体责任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1-05
      1、不能根据用工主体责任确定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成立劳动关系的要件: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法律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 具体什么是用人单位责任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5-22
      用人单位的责任具体是指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了他人损害,不论工作人员是否有过错,用人单位都应承担侵权责任。
    • 具体什么是用人单位责任?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1-12
      用人单位的责任具体是指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了他人损害,不论工作人员是否有过错,用人单位都应承担侵权责任。
    • 用人单位侵权责任可以否定责任
      天津在线咨询 2021-11-17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追偿。雇员遭受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的,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侵权行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部分侵权责任由公司或其他人承担,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