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8 09:28:06 216 人看过

一、如何确定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1、指定辩护的只能是律师。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既不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从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相关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1)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

(3)未转达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的;

(4)应当通知而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申请强制医疗的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援助的;

(5)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

(6)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的;

(7)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

(8)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

(9)违法限制辩护律师收集、核实有关证据材料的;

(10)没有正当理由不同意辩护律师提出的收集、调取证据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或者不答复、不说明理由的;

(11)未依法提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

(12)未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的;

(13)未依法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14)未依法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时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或者及时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的;

(15)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16)其他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监所检察部门应当接收并依法办理;控告检察部门收到申诉或者控告的,应当及时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二、诉讼代表人的问题是如何确定的

代表人诉讼确定代表人有两种情况:

1、当事人一方虽然人数众多,但是在起诉时人数可以确定的;此时,先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或者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如果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必要共同诉讼情况下由当事人自己参加诉讼,普通诉讼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并且在起诉时人数不能确定的;此时,先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再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但指定辩护的只能是律师。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既不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从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承担辩护职能,这一诉讼职能独立于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

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身份,依自己的意志依法进行辩护,独立履行职务,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不受公诉人意见的左右,也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左右;既不能成为“第二公诉人”,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

辩护人与出庭公诉的检察人员的诉讼地位应当是平等的,他们均服从法庭审判人员的指挥,依法履行各自的诉讼职能,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辩护人承担辩护职能时,仅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其法定职责就是忠实于案件事实真相,尊重客观证据,坚持真理,既不能主观想像、猜测,也不能歪曲事实,以有效地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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