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1)申请人符合路政许可申请人资格。2)申请事项属于本管辖区内。3)申请事项属于应经路政许可的事项。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数量和形式符合规定。5)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明材料、资质证件在有效期内。6)申请许可的项目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符合要求。7)申请事项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8)公路边沟外缘30m以内的非公路标志设施不得使用射灯及其他光源较强的照明设备。9)非公路标志设计图案和颜色应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10)非公路标志设置应当与公路环境相协调。11)公路标志100m纵向前后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12)隧道内及隧道上方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不得利用公路标志杆和行道树挂设;非公路标志与公路标志不得混设。13))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申请人已与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签订了公路赔(补)偿协议。14)公路用地以内用于标示单位、医院、工厂、车站、店铺位置、方位的非公路标志,应统一设置。15)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已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已组织了听证。
二、办理材料
①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②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③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法人证》复印件,没有《法人证》的,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④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如实填写申请表内的所有信息,原件需盖单位公章。
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由广告公司承担设计的小型非公路标志可提交该公司营业执照。
包括设置位置平面图、标志立面图、支架结构图、总体设计效果图及有关说明。原件需盖单位骑缝章。
包括施工期限、施工围蔽方案、施工标志设置方案、疏通交通措施、交通安全保障措施及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等内容。
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应征得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网上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资料审核。材料审核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三)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路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路政许可决定的外,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向县级局提交申请材料的,由县级局窗口人员初审后送市局审查,并按上述程序决定是否受理。
(四)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在4个工作日内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工作,之后提出审查意见。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对公路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路政许可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工作。涉路工程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影响较大且技术复杂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需进行专家评审的,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涉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交通疏导、应急方案、安全技术评价报告进行综合性审查。如需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需组织听证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之后再作出审查结论。综合审查完毕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许可,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路政管理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汕尾市公路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领取《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路政管理许可证》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汕尾市公路局、汕尾市公路局直属分局、海丰县公路局、陆河县公路局、陆丰市公路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资料审核。材料审核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三)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路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路政许可决定的外,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向县级局提交申请材料的,由县级局窗口人员初审后送市局审查,并按上述程序决定是否受理。
(四)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在4个工作日内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工作,之后提出审查意见。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对公路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路政许可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工作。涉路工程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影响较大且技术复杂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需进行专家评审的,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涉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交通疏导、应急方案、安全技术评价报告进行综合性审查。如需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需组织听证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之后再作出审查结论。综合审查完毕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许可,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路政管理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汕尾市公路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领取《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路政管理许可证》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尾市城区汕尾大道中段
五、办理时限
14(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尾市公路局
七、办理费用
全文?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转报省公路局要求制定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标准的函》(粤交法函〔2004〕500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核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非国有经营性公路补(赔)偿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在公路用地内建广告设施的收费标准,应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二、暂不同意收取超限运输补(赔)偿费,待国家有关政策明确后再行报批。
三、本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自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全文?全文
全文?各市、县、自治县交通局(委)、财政局、物价局:
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粤交路[1998]38号)已经下发执行。根据在执行中反映公路路产赔偿的项目及标准未能包括齐全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增补本文附表所列项目的赔偿标准,其它项目的赔偿标准和办法仍按粤交路[1998]38号文执行。
附:增补公路路产赔偿项目、标准表
全文?各市、县、自治县交通局(委)、财政局、物价局,省公路局、省物价检查所:
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公路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联合制发”的规定,1992年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制订的《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标准》(粤交公[1992]261号)已实施多年,由于材料价格、人工费、汽车台班费、机械使用费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进行调整;同时,根据管理的需要,有些新的项目和标准也需列补。为了贯彻《公路法》和《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我们重新制订了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理公路路产损坏赔偿,由公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收取的路产赔偿费由公路管理部门或交由公路经营单位用于被损坏的路产修复。
二、损坏公路路产赔偿金额,按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度和与之相对应的赔偿标准计赔。
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度由公路路政和公路养护部门共同确定。如损坏路产当事人对损坏程度有异议,可向其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要求复议。
三、因建设施工需要挖掘公路和,工程完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修复后,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验收。不修复的,应按本赔偿标准的相应项目标准计赔。
四、本赔偿标准为赔偿最高限额。各市(地级市)交通、财政、物价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赔偿标准内制定符合本市情况的赔偿标准。
五、本《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原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颁发的粤交公[1992]261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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