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路接线项目海底隧道拆迁补偿方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5 11:02:18 492 人看过

根据隧道接线项目的规划,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拆迁人

青岛市市南区开发建设局

二、拆迁实施单位

青岛中房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

三、拆迁范围

包括:云南路1号-25号(单号)、41号-53号(单号)、85号1#楼、87号-131号(单号)、2号-6号甲(双号),广州路2号、4号、4号甲、9号-23号(单号)、25号甲、25号乙、42号,南村路1号-25号甲(单号)、27号-77号(单号)、石村路2号-8号(双号)、朝城路22号3#楼、24号,莘县路150号-160号(双号)、162号(莘县路小学),观城路51号-63号(单号)、65号。

四、拆迁补偿对象

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和公房承租人,包括居民和单位。

拆迁所有权共有房屋,被拆迁房屋共有人作为被拆迁所有人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五、被拆迁房屋和补偿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

1、被拆迁房屋和补偿房屋的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

2、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公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计租表但建设合法的房屋和计租表上只载明使用面积的公有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或者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3、拆迁补偿面积的认定:原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计算;增加10平方米的住房改善面积;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与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部分,按50%计算。但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在本市其他区域承租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宅房屋的,该公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和此次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六、被拆迁人在本市其他区域承租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宅房屋的:

1.除拆迁区域的被拆迁房屋外,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在本市其它区域另有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宅房屋的,在拆迁补偿时与本处被拆迁房屋一并计算。

2.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将在本市其它区域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改革购买的公有住宅房屋进行处分的,其处分房屋仍与被拆迁房屋合并计算。

3.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在本市其它区域购买的上市交易的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宅房屋,以及按规定可购买的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不与被拆迁住宅房屋合并计算。

上述本市其他区域,在各市及崂山、城阳、黄岛区,仅指其各自行政区域范围;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指上述四区的整个行政区域范围。

七、拆迁补偿方式

拆迁补偿采用货币补偿和房屋补偿两种方式,除《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具体拆迁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选择。

住宅、非住宅兼用的房屋:按照住宅房屋进行拆迁补偿。

八、拆迁补偿标准

以房地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基准日所评估的本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本拆迁区域新建同类非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和异地补偿房屋价款为准。

本拆迁区域指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本拆迁建设项目拆迁范围区域。

九、房地产拆迁评估机构的选择

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在市建委公布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共同选定评估机构。具体选择办法为:

拆迁人从上述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选取5家拆迁评估候选机构,由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在发放评估机构选择表中选定;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投送选择表,在当地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和社区管理机构监督下,根据拆迁当事人的选择意见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

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拆迁人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协议,并报送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十、评估对象

本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拆迁区域新建同类非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

对本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拆迁区域新建同类非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的评估,按照本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本拆迁区域拟新建同类非住宅商品房进行市场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参照临近、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结合被评估房屋的现状进行。

十一、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及临时过渡

1、货币补偿:以该项目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公布的本拆迁区域新建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作为货币补偿单价,按照条例规定确认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进行结算。

2、房屋补偿:

、就地补偿:房源为隧道接线改造工程周边新建高层商品住宅,建筑面积为50左右、65左右、80左右、90左右及以上住宅。补偿原则为按拆迁条例规定的应安置面积就近上靠户型,实际补偿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10以内,按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结合楼层差价结算差价款;实际补偿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10以上的,按补偿房屋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结算差价款。

、异地补偿房源:

海岸路(原国棉一厂)新建高层普通商品住宅,建筑面积为65左右、75、85左右住宅;

宜昌路(原一木集团)新建高层普通商品住宅,建筑面积为65左右、80左右、90左右和其它住宅;

3、临时过渡方式: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自找周转房屋临时过渡。

4、临时过渡时间:以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为准。

十二、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

非住宅房屋的补偿以货币补偿方式为主,如需就近房屋补偿的,应根据规划条件和个人的购买能力等情况商定。

选择货币补偿: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公布的拆迁区域新建同类非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予以补偿。

选择就近房屋补偿: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补偿。补偿房屋建筑面积超出拆迁应补偿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进行结算。

十三、临时建筑及其它的补偿

违法建筑和逾期临时建筑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逾期不拆的,由拆迁人报请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拆除;拆除在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原住宅房屋带有阁楼或地下室,且房屋所有权证或承租表上载明的,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款给予货币补偿。

十四、拆迁补助费用标准和支付方法

1、搬迁补助费:

、住宅:每户600元。

、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

由拆迁人在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搬迁腾房时一次性支付。属于私有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支付给被拆迁人。属于直管公有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2、临时过渡补助费: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自行找房在外临时过渡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根据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临时过渡期限,在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搬迁腾房时,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一次性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拆迁人不能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交付补偿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应按照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0元逐月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一次性计发10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

属于私有房屋的,临时过渡补助费支付给被拆迁人;属于公有房屋的,临时过渡补助费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3、经营性补助费: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和直管公房承租人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0元一次性计发10个月经营性补助费。

拆迁住宅、非住宅兼用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和直管公房承租人按拆迁房屋作为非住宅使用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0元一次性计发10个月经营性补助费。拆迁住宅、非住宅兼用房屋的临时过渡补助费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拆迁住宅房屋规定的有关费用标准办理。

4、被拆迁房屋有管道燃气、集中供热设施的,管道燃气按3,800元/户、集中供热按15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

十五、补偿住宅房屋安置定位办法

1、自拆迁公告规定的开始搬家腾房和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前搬家腾房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按被拆迁房屋面积大小,由大到小顺序选房定位,建筑面积相同的以腾房顺序号的先后顺选房定位。

2、在2008年5月31日以后搬家腾房的,按搬家腾房顺序号的先后顺序选房定位。

十六、其它规定

1、签协议期限和搬家腾房期限以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拆迁公告为准。

2、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应在结清补偿房屋差价款后,办理新房入住手续。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八年四月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场路连接线拆迁征地的通告

【阅读全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场路连接线拆迁征地的通告

呼>发[2003]32号

机场路连接线是机场高速公路的>期工程,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景观大道,也是呼和浩特市的东出口路。为确保该项工程的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机场路连接线从机场路终点经黑土凹村至罗家营110国道,中心线两侧30米内的建>物一律在5月20日前拆除完毕。

二、拆迁范围内的所有临时、违章、违法建>物按市人民政府呼>发[2003]16号通告规定一律无偿拆除。

三、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建>物、附属物拆迁,按市政府办公厅呼>办发[2001]50号文件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拆迁范围内的各单位、住户要以国家利益为重,>从城市发展建设大局,大力支持、积极配合拆迁、征地工作。

五、各区人民政府、拆迁办、市容管理、建设、环保、土地、房产、规划、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严格文明执法;对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管理不力,严重失职的,要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对干扰和破坏拆迁工作的,要予以公开曝光。

七、对拒不执行本通告,煽动群众闹事,谩骂、殴打或以暴力>胁、阻碍、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00三年四月十八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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