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推行社区医院首诊制,为什么社区医生不愿意上门来看病呢?”江苏省南京市一位老年市民对记者说。记者了解到,南京市一些社区医院除了上门提供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或宣传保健养生知识等服务外,一般不提供上门医疗诊治服务。社区医院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有关部门对此持何种态度?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采访。
●上门输液前要先签协议
前几天,南京市玄武区台城花园社区一位住在5楼的80多岁老人的家属,打电话给玄武区天山路社区卫生服务站,称老人身体有点不适,希望社区医院里的医生能够上门为老人诊治。对方医护人员表示,病人的病况难以作出明确判断,建议送到卫生服务站确诊。
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服务站最后还是派出医生上门。到达患者家中后,医护人员在决定为老人输液治疗之前,拿出了一份已经准备好的“上门输液协议书”,让家属先签字。老人家属告诉记者,协议书里面最关键的一句就是“一切后果由家属负责”,他当时为了让老人及时输液,还是签了字。“救死扶伤是医生的责任,怎么叫家属负全部责任?请社区医生上门服务,没想到还让人提心吊胆的。”老人家属抱怨说。
采访中,不少南京市民向记者反映,社区医生一般不愿意提供上门诊治服务,“上门后就要求先签协议,然后再诊治,这样太麻烦。”“前不久,社区医生上门为我们建立了健康档案,还向我们介绍了保健养生的知识,但请他们上门出诊就不容易了。”家住在南京市天山路的社区居民李阿姨对记者说。
记者了解到,不少居民尤其是老年人时常会要求社区医院提供上门诊治服务。不久前,南京市有关部门对该市天山路社区老人居家养老情况进行了抽样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老人希望或者需要社区医生提供上门出诊服务的达37%。
●为规避风险尽量不上门
“现在社区医生上门服务的内容以保健项目居多,一般不鼓励在居民家中开展诊治行为,因为普通居民家中不具备医疗抢救设施,出现意外容易延误病情。”针对上述情况,南京市卫生局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负责人如是说。
谈到社区医院一般不提供上门诊治服务的现象,南京市玄武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丁医生向记者解释说,“按照《执业医师法》和《执业护士法》,我们的注册地点是在玄武门卫生服务中心,如果医生离开了这个注册地点行医属于违法,上门给患者诊治还存在法律风险。”
南京市天山路社区卫生院王院长进一步表示:“在出诊过程中,尤其是给患者输液,社区医生一般不能在输液过程中随时监护患者,万一产生不良反应,甚至发生医疗事故,居民家里又没有抢救设备,到时候谁来负责?”王院长告诉记者,该院原则上不提倡社区医生上门提供诊治服务,如果家属强烈要求,则要求患者家属签订事故责任协议。此外,院方还为执业医护人员购买了医疗责任商业险,以规避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实际上,一旦病人突然出现意外问题,尽管医生没有不当行医行为,但家属如果走法律程序,我们肯定处于被动。”南京市鼓楼区华侨路卫生服务中心韦主任告诉记者,有时候居民希望医生出诊,医生也乐意为社区居民服务,但是涉及输液之类的治疗行为,就让医护人员矛盾,“不理解我们难处的病人,对我们意见挺大的。”据介绍,该卫生服务中心从2006年起制定了告知书,每逢居民要求出诊,均让患者或家属先签字同意,以避免出现意外事故后责任不清。
法律人士观点
可将居民家视为执业场所的延伸
江苏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宝认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委派有执业资质的医生上门提供医疗服务,可以把居民家视为医生执业场所的延伸,应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江苏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晓春认为,社区医生上门提供医疗服务,与患者之间利用有效的合同来规范医患之间的责任关系,应该是一种趋势。双方之间签订的医患责任协议是否有效,关键还要看医生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行为规范,如果符合规范,那么这种协议就是有效的。
主管部门说法
卫生系统正在研讨有关法规
1月23日,记者致电江苏省卫生厅医政处。有关负责同志表示,目前社区医生的出诊行为确实存在与《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地方,这需要出台有关法规来进行调整和规范。据介绍,对于医生多地点执业的现象,目前卫生系统正在对卫生部拟定的《医师多地点执业管理办法》展开讨论,有专家建议允许医师在本省或本辖区多点行医,并通过法规来明确多地点行医的执业医师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相关链接
●社区首诊制:2006年初,我国卫生部门探索开展社区医院首诊制,鼓励市民先去社区医院看病,然后由社区医院推荐转诊,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在医院、康复在社区的医疗模式。此举作为深化医疗服务体系改革的突破口,旨在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提出的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帮助居民找到更合适的地方和医生,实现常见病、多发病在社区得到有效和价格低廉的治疗的目的。
●一对一服务:2007年12月,江苏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草案)》,草案中为社区医疗确立了一对一服务模式,是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组建社区卫生服务团队,按居民居住区域划分责任片区,服务团队或者全科医生按照责任片区开展社区卫生团队式服务工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与居民签订保健合同的方式,确定责任医生,建立居民和全科医生之间相对固定的服务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孙林美薛庆元/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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