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合伙的特征法国民法典第1871条规定:“合伙人可以同意不注册。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企业被称为“休眠合伙企业”。本合伙企业不是法人,无需公告。这种伙伴关系可以在所有方面得到证明。德国法律和日本法律也有类似规定,但《商法典》也有规定。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00条规定:“隐名合伙是一种合同,双方同意一方应为另一方经营的业务出资,分享其业务产生的利益,并分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尽管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规定了隐名合伙,但在隐名合伙的概念、实质和法律地位上存在差异。中国学术界对隐名合伙也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主要观点如下:
首先,隐名合伙是指双方同意一方对另一方经营的业务作出贡献并接受其利益合同。业务方被称为知名商业人士,投资者被称为稳定的合作伙伴。
其次,隐名合伙是指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采用的企业管理模式,约定一方投资于另一方经营的业务,分享利益和责任。合同的一方称为稳定合伙人,另一方称为著名合伙人。有限责任。上述三种观点从不同的角度和方法对隐名合伙作出了不同的描述和定义。虽然这三种说法各不相同,但在进一步的阐述中有所不同。它概括了区分隐名合伙和普通合伙的一些重要法律特征。
(I)隐名合伙是一种约定合同和非自愿合同。
隐名合伙合同的设立由各国或地区的法律专门规定,其解释可以基于双方的协议,这不仅是为了履行出资,也无需书面文件。因此,它属于非自愿合同。(二)隐名合伙的当事人是隐名合伙人和著名商人。著名商人。所谓著名商人,是指在隐名合伙企业中,由隐名合伙人出资,以自己的名义经营企业的一方。在隐名合伙关系下,所有商人(尤其是知名商人的资格或身份)的当事人是否有限,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有多种主张,并且有积极的规定,如南美国家的商法;有一些规定仅限于著名商人必须是商人,而隐名合伙人则不是,如德国和日本商法(至少在解释上,它主张著名商人必须是商人);台湾的《民法》没有限制,只是为了商业,不管当事人是不是商人。无论他们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独立的商业人士还是合伙企业,他们都不问。他们经营的业务是否属于商业并不重要,但他们必须盈利。至于隐名合伙合同是在开业前还是开业后订立,这无关紧要。虽然著名的企业法人必须是企业法人,但隐名合伙合同不必延伸到整个企业,也不妨碍为企业的一部分建立隐名合伙合同。
2。休眠伙伴。所谓隐名合伙人,是指投资于另一方业务并根据协议在隐名合伙企业中进行损益分配的一方。隐名合伙人的资格是无限的,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也可以是商人或非商人。不要求行为能力的要素。
(3)隐名合伙是一种双向有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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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从合同中得到利益要支付相应对价给付(此给付并不局限于财产的给付,也包含劳务、事务等)的合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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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的特征是什么?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13合伙制企业特征: 1、生命有限。 2、责任无限。 3、相互代理。 公司企业的设立、经营情况和具体需求将公司企业严格划分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独资企业等几种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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