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同盖章而引发的纠纷包括:
1.一方盖章,对方未盖章
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则该合同不成立。
2.一方预先在空白合同上盖章
如果该空白合同不符合要约的规定,则仅仅是一个要约邀请,对方盖章,则视为要约,而不视为合同成立。
3.委托代理人代签合同
尽管分支机构加盖了自己的印章,但法院仍然要更换当事人,将分支机构的上级机关(法人)变更为当事人并令其承担民事责任。
4.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签定合同并在合同上加盖分支机构的印章
5.私盖印章
由于私自盖章的人系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其私自盖章,表明单位对印章管理不严,单位本身有过错,因此,单位应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
6.盗章印章
盗盖印章的,盖章人之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应受刑法的处罚。
7.私刻印章
私刻印章的行为,违反了刑律,应受刑法制裁,单位不承担合同责任。
8.借盖印章
一、合同签名或盖章是否生效的情况
1、只有单位盖章,无人代表公司签字。
因为一个单位的行政公章、合同章能够完全代表一个公司,所以一份合同或协议,有公司盖章就足以认定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这里的印章应该是在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并经备案的印章,如果是私刻的印章,原则上不能代表公司,同时对公章的私刻人和使用人要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对被误盖或他人偷盖公章的合同,人民法院一般也是采用“认章不认人”的原则来判定合同的效力,因此,任何单位对印章要严格监管,以免一次小的错误给自己单位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2、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无单位盖章。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此理解,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未盖章的合同似乎并未成立。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由此可见,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一般应当视为其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代表行为有效,其以法人名义对外作出的行为应由法人承担责任,而加盖公章并非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因此,虽然只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未加盖单位印章,只要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相关注册登记上作了登记,对外就具有公示力,其代表单位签订相关合同与协议的行为理应视为单位的行为,单位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
3、只有部门负责人签字,无单位盖章。
一般来说,单位的部门负责人都是由公司内部任命,不在注册登记信息中显示,因此也不具有对外公示效力,部门负责人的签字行为不能当然代表单位。如果在必要时需要让其签字行为对第三人生效,必须有特别授权,即单位应为其出具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其办理的事务、权限范围、权限的截止时间等并加盖单位印章,签约对方应留存该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的附件,这样其签字行为才合法有效。
4、既有单位盖章,又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这样的合同或协议签约形式有效。
5、既有单位盖章,又有部门负责人或代表人签字。这样的合同或协议签约形式有效。
6、没有单位盖章,也没有任何人签字。
实践中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况,双方虽然拟好了合同并相互传递认可,但都没签字或盖章,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了对方的履行,那么这个合同也理应成立并生效,只是该合同的生效其实并非基于书面合同本身,而是基于双方的履约行为而产生。
二、签合同盖什么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现实中,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种类很多,有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行政章及各部门的公章等。一般而言,合同专用章、行政章都能作为合同章,至于财务专用章、各部门的公章的效力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仅仅证明诸如欠款金额(企业之间对帐单)这样的财务方面的问题,那么财务章也是有效的。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的规定,签字或盖章是选择关系,意味着要么签字,要么盖章,要么签字盖章同时具备,这三种情况对于合同成立的意义是相同的。在实际签定合同时,人们往往重视盖章的作用与意义,甚至有的认为盖章比签字重要,其实这是误解。印章的使用(即盖章)就等于印章所有者(即印章名义人)的签名,盖章的效力就等于签名的效力。印章之所以具有证明功能,不过是使用印章能够代替并可以反复代替签名,且有时具有省力之效。由于印章极易被伪造,并且印章的名义所有者(即印文所表示其姓名或名称的印章拥有者)与实际控制者极易分离,所以,印章的证明力在本质上低于签名的证明力。我们在交易活动中应当更重视签名,因为签名与签名人之间联系的确定性要远远大于印章与印章名义人之间的联系,对方当事人只要当面签名,就可以在相当程度上保证其签名的效力与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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