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工程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0 19:22:22 343 人看过

就发包人而言,解除工程合同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已经依法成立工程合同;

2、承包人存在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或者符合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存在的缺陷如何认定?

(1)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指令存在问题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施工的;

(2)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没有进行必要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3)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

前述情形下,因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承包工程款能从查封房产中优先执行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完成了施工工作,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在承包人催告后仍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支付的情况下,承包人依法享有的对该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具体行使条件如下:

建设工程承包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建设工程必须按期完工,并经验收合格。

2.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先行催告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直接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而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3.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现程序、方式。

4.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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