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摘自《中国烟草》如何撤销烟草行政许可?取消资格是否是行政处罚?吊销与取消是否一回事?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烟草专卖局在烟草专卖许可过程中可能会常常遇到这样一些问题。区分清楚烟草专卖许可实施中的撤回、撤销、取消、注销、吊销,是合法、正确地实施烟草专卖许可的前提。在此,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撤回、撤销、取消、注销、吊销作如下区分:
对象不同。撤回、撤销、注销的对象是行为(如行政许可就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取消的对象是资格(如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吊销的对象是证照(如许可证、执照等)。
性质不同。撤回、撤销、注销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是行政许可法特有的对行政许可的三种管理手段。取消实际上等同于行政许可法中的撤销。吊销是行政处罚的一种。
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同属于行政法的范畴。从法律效力等级上看是位于同一层次的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但它们调整范围不同,又互不隶属,管理手段也各异。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要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手段处理,违反了行政许可法要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手段解决。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吊销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是行政处罚过程中对严重违法行为的一种处理手段。如果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情况,背离了设定行政许可的目的,就不能用行政处罚的手段来解决行政许可的问题,而要用行政许可的特有手段进行处理,撤回、撤销、注销就是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三种处理手段。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将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这里的取消不属于行政处罚,而等同于行政许可法中的撤销。原因之一是,取消和撤销的调整对象相同,都是行政许可。取得资格与获得许可一样都表明当事人依法有资格行使某种权利,实际是一回事,都是行政许可。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之所以有专卖业务资格的提法,是因为该条例实施时行政许可法还没有颁布,也就没有行政许可的说法。原因之二是,取消和撤销的性质相同。可以说,取消不是吊销,而是撤销的一种不规范说法。专卖业务资格和行政许可都不等同于许可证,前两者是行为,后者是证件。许可证是授予资格或者整个行政许可这个具体行政行为完结之后,行政机关要发给被许可人的某种证明文件。严格来讲,如果当事人依法取得了从事某种业务的资格,就可以进行经营了,除非法律明确规定还要颁发相应的证件。也就是说,行政许可是内容,许可证是形式,许可证仅仅是证明行政许可行为的文件。行政许可(或者授予资格)和领取许可证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分离的两个不同阶段,二者不能画等号。建立在这样分离的基础上,法律对行政许可和许可证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非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或者非法取得的烟草专卖业务资格要分别依法使用撤销许可或取消资格,对于许可证(注意不是行政许可)的留存问题,行政许可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上也不宜规定,因为吊销许可证是行政处罚的一种,一般在有关实体法律中可以针对某种严重违法行为作出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由此可见,取消与吊销的性质完全不同,取消不属于行政处罚。原因之三是,取消和撤销的适用条件相同。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可以撤销。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个人,直至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综上可见,取消资格和撤销行政许可的调整对象、行为性质、适用条件相同,它们二者应是同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之所以用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字样,是因为那时还没有行政许可法。既然行政许可法已经出台了,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提法就显得不规范了。
适用条件不同。撤回适用于任何人没有过错,只是因为法律的修改或者废止以及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的情形。撤销适用于行政机关或者被许可人任何一方有违法行为的情形。取消是特指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不具备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经整顿后仍不符合规定的情形。行政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资格被取消或者许可证被吊销后,原被许可人就不能再从事相关禁止行为了,行政机关应主动办理注销手续。吊销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必须要有法律上的依据,而且往往针对严重的违法行为时才适用吊销的行政处罚,如因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被依法吊销驾驶证。当然,法律对于上述各种行政行为的适用条件,都有比较详细、全面的规定,这里为了显示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仅列举比较突出的来说。
实施程序不同。行政许可法对撤回、撤销、注销没有规定具体的操作程序,烟草专卖局可以按照法律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规定有关程序,取消也可照此办理。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适用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
法律文书不同。吊销应表现在烟草专卖局最终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撤回、撤销、取消、注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表现形式,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当有格式化的行政许可法律文书来体现。
相关法律条文
行政许可法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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