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2、组庭。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3、开庭审理。4、裁决。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一、案件受理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辖属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劳动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如双方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调查取证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证,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向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仲裁调解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委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仲裁裁决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辨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15日。
二、劳动人事争议的开庭和裁决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三十七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十九条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先行垫付,案件处理终结后,由鉴定结果对其不利方负担。鉴定结果不明确的,由申请鉴定方负担。
第四十一条开庭审理前,记录人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仲裁员宣布开庭、案由和仲裁员、记录人员名单,核对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开庭审理中,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当庭申请补正。仲裁庭认为申请无理由或者无必要的,可以不予补正,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
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仲裁庭应当记明情况附卷。
第四十三条仲裁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
(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庭审活动;
(三)其他扰乱仲裁庭秩序、妨害审理活动进行的行为。
仲裁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可以训诫、责令退出仲裁庭,也可以暂扣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庭审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并将上述事实记入庭审笔录。
第四十四条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第四十五条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三、劳动仲裁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1、案件接受阶段。这一阶段包括两个任务:第一,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第二,案件被仲裁庭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一定时间内作出接受或者不接受的决定。
2、调查和证据收集阶段。调查和证据收集的目的是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确定主要争议焦点,并为下一次调解或裁决做准备。调查取证工作包括根据相关事实编写调查提纲,然后根据调查提纲,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和取证,核实调查结果和相关证据。
3、调解阶段。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仲裁庭必须首先进行调解工作,并努力激励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达成协议的仲裁庭也需要针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制作仲裁调解书。
4、决策阶段。如果仲裁庭的调解无效或者送达仲裁调解书之前有人后悔了,先前的调解以失败告终,则劳动争议的处理将进入裁决阶段。仲裁庭的裁决应以召开仲裁会的形式作出。在法庭审判当中,通常需要经过调查、辩论以及双方陈述的过程。最后,仲裁员将充分考虑争议事实,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裁决。仲裁庭作出裁定后,应当作出调解裁决。如果当事人对裁决不满意,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
5、调解或裁决的实施阶段。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调解书是从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决书应当在法定起诉期满后生效。生效后的调解或裁定应由双方自觉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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