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筹设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4:04:31 308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申办需满足以下条件: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3)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办理材料

主要内容包括:拟办机构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学范围、招生对象、建筑面积。

身份证需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本项材料。

学历证需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本项材。

无犯罪记录证明需提供原件1份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本项材料。

举办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人事单位出具的证明1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本项材。

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本项。

法人无犯罪记录证明需提供原件1份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本项材料。

(自有、租赁或购买).验原件收复印件。

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属捐赠性质校产的须提交。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潮州市饶平县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2个工作日内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补齐相关材料后予以受理。不按要求补交材料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预受理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潮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承办和审查。承办人自收到受理初审意见以及上报的相关文件、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审查人复审。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作出决定和领取结果。决定人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1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证件制作人员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制作《筹设批准书》,加盖实施机关印章,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饶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出件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饶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补交材料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按要求补交材料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承办和审查。承办人自收到受理初审意见以及上报的相关文件、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审查人复审。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作出决定和领取结果。决定人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1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证件制作人员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制作《筹设批准书》,加盖实施机关印章,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饶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出件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饶平县黄冈镇广场西2号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饶平县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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