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如何计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5 01:20:34 301 人看过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相关知识:

连带保证是国际融资担保的一种形式。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同一笔债务承担连带的保证责任(jointliability)。其特点:

①债权人享有既可向所有的保证人请求赔偿,也可只向其中一人请求赔偿的选择权。但是,债权人的这种权利只能行使一次。即如果债权人只要求某一个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而法院判决的结果尚不足以补偿其债权时,则他无权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他保证人再行补偿。

②如果仅有一个保证人被请求履行保证责任,则他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共同履行。

③如果一个保证人因破产或其他原因而不能履行保证责任时,其责任转移给其他的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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